問:請問:敝司員工自99/11/8到職,102/6/30離職 員工聲明未休14天,要公司給付工資,是否符合勞基法,應給付未休之工資 謝謝
答:99年11月8日至100年11月7日,員工年資滿一年有7日休假,休假期間為100年11月8日至101年11月7日。100年11月8日至101年11月7日員工年資滿第2年有休假七日,休假期間為101年11月8日至102年11月7日。該員工102年6月30日離職,尚未滿第3年年資,僅有第2年年資休假7日。如該員工向雇主主張休假,雇主拒絕,員工始有應休未休,請求工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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