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想請問 (一)公司制式履歷上面有1.婚姻狀況選項 2.是否曾經犯案被捕 3.家庭成員請問現在個資法上路以上三個問題,可以出現在履歷表上面??這樣有違反個資法? 答:您好:因個資法屬普通法位階,本件應優先適用就業服務法,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與施行細則第1之1條規定,以上三個問題都屬於員工隱私資料如公司仍有蒐集之必要,請說明該欄位與其工作職務內容有無關係,如果關係不大,建議還是在蒐集前取得員工書面同意,方屬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