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問題想請教陳實仁老師 我們公司產業適用變形工時;門巿人員月休8天,且每天工時10.5小時。 1)月休8天,則全年共休96天假。 如果依每7天有1日休假及全年應有19天紀念休假日,則全年應休52+19=71天。 那麼我們門巿人員如果休71天就合法? 還是要休多少天才合法? 2)另外,承接上述假設,加班費該怎麼算? 加上受限於2週84小時,加班費是要怎麼給(何時算例假/國定假日需給2倍薪) 因為月休8天,全年給96天假就夠?! 還是要再多給19天的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
答:勞基法第36條規定每七天休一天,因此一年休五十二天、大體沒錯。另如每兩週工作八十四小時、年休國定假日十九日也沒錯。但每日超過八小時或兩週八十四小時部分,或為變形工時者,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皆為加班。貴公司日工作10.5小時,如為變形工時(每日變形2小時),超時0.5小時、如非變形則為超時2.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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