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
A君於97/5/30到職,欲於102/9/30離職
其於公司工作年資已滿5年,特休假每年依協議比例休假
98/5/31~98/12/31給予4天特休(7天x7/12月)
99/1/1~99/12/31給予7天特休
以此比例類推
101/1/1~101/12/31給予10天特休
102/1/1~102/12/31給予12天特休
但員工主張:
1.依勞動基準法102/5/31起及享有14天年假
2.其年資滿五年依勞基法計算五年特休假1~5年總數應為48
天,但公司比例換算儘給於42天
故主張應補給不足的6天年假薪資或休假!
請問:員工這樣的主張是否合理?是否依法有據?
謝謝^^
答:勞工特別休假年資之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所以年資達到一定期間時即享有勞基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天數,員工之主張尚屬有理由,  貴公司若無申請特別休假程序之規定時,員工主張申請已具有之特別休假權利,公司無法拒絕准許。若公司之工作規則有規定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進行排定休假,並規定『排定之特別休假未經協議不得變更,且因員工之故未休畢之特別休假,視為放棄特別休假之權利。』且申請特別休假須於三日前申請&hellip等規定,較能管制員工;【淡季工作,沒事做。旺季休假,有事沒人做。】之狀況。可參考下列課程: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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