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您好~
1.請問人員上班未滿一個月提離職(只上班2星期),對於雇主是否不用依據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規定?
2.公司雇佣契約有寫明簽訂契約後若要離職,需於一個月前提出,否則若造成公司損害要賠償30萬元(但勞工於到職後未簽訂雇佣契約),這樣勞工人員是否不用依照公司規定一個月前提離職?
答:1. 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自請離職者,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並未規定預告期間;雇主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及第二十條規定資遣員工時,始須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預告。2.有關勞工自請離職之預告,請參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可參考下列課程: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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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