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老師 您好有下列問題想請教
1.假日加班是否為延長工時?是否應納入每月加班46
小時之限額計算?
2.應稅及免稅加班費如何區分?時數上限?
3.假日加班費是否得為免稅所得?
4.若平日延長工時超過4小時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註:公司是以月薪方式計薪
答:一、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日,應予員工休息,不得加班,除非係因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而加班;惟既已提供勞務,雇主仍應給付加倍工資,其在8小時以內不列入46小時計算範圍。至於星期六、日休假日之加班延長工作時數,除非是實施週休二日之優於法定兩週84小時之休息時間,其加班時數不計入46 小時計算外,依規定需併入計算。二、有關應稅及免稅加班費如何區分、時數上限,依財政部函釋略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亦即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三、有關假日加班費是否得為免稅所得乙節,承上,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上開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四、平日延長工時超過4小時,加班費前2個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務管理暨勞動檢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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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  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