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日傍晚公告大罷免第三階段日期為7月26日。針對罷免投票日出勤,勞動部說明,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在投票日當天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且不能妨礙勞工外出投票。若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將開罰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勞動部表示,首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依勞基法第37條、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勞動部解釋,所稱放假「1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時。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舉例來說,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又,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經查證屬實,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以保障勞工投票權益。
文/聯合報/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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