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雇主不給薪資單、簽名後收回都違法 去年開罰近300件偶有勞工遇到雇主不給薪資單、勞工主動申請核可才給,或者勞工簽名確認後就馬上收回的情況,勞動部今重申,根據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俗稱薪資單、薪資明細、薪水條等)給勞工,違法可開罰2萬到100萬元。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說明,2016年修正施行後,規定雇主必須提供給勞工有關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目的是為了讓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也讓勞工得以掌握關於工資的完整資訊,但至今仍常有民眾申訴「老闆沒有給薪資單」、「薪資條不清楚,不知道薪資怎麼計算的,也不知道扣了什麼錢」、「薪資單要申請核可才給」,去年光薪資單相關的行政裁罰就有297件。 黃維琛進一步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內容,應包括勞雇雙方議定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金額及實際發給金額。 他表示,薪資單提供的型式不限於紙本,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薪資系統等電子傳輸方式也可以,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的資料,黃維琛強調,重點在於薪資單必須能讓勞工取得,並且能持有保留,所以像是規定勞工須經「申請核可」後才能取得薪資單,或讓勞工「簽名確認就收回」,都不符合規定。 此外,當勞工離職後,離職當月的薪資單仍必須以郵寄或電子郵寄交付給勞工。若雇主未給薪資單,將依法開罰2萬到100萬元。 黃維琛也提醒,勞基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期日、未休假日數所發給的工資數額記載於置備的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書面通知勞工,建議雇主也可一併在薪資單上設計相關欄位,但並未強制記載在薪資單上,公司也運用其他方式通知。 文/聯合報 /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熱門課程推薦 【線上 online】高階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薪資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勞檢因應暨實務判決解讀專班 【線上 online】勞保條例逐條解析基礎入門 【線上 online】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 【線上 online】最新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 【實體班】高階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實體班】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實體班】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 【實體班】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 【實體班】勞基法-人資主管基礎入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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