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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大多數勞工就職後,雇主都會為其投保勞工保險,不過從實務經驗上來看,不少雇主會為了減少人事成本,並未按照勞工應有的投保級距,甚至也出現沒有投保的狀況,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
首先,當雇主「高薪低報」時,雇主就必須負擔以下的行政罰則,第一,將會被按照《勞工保險條例》72條第3項,自事實發生那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第二,按《就業保險法》38條第3項,雇主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少報多者,自事發生那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的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期限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的給付金額。簡單來說,若發生雇主未按規定投保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一旦在這期間勞工發生職災、或生育,想請領就業保險中的五大給付時,勞工就無法請領,此時雇主不但違法需被開罰,還須要補上勞工未領到給付的損失。
第三,《勞工退休金條例》53條第1項,雇主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滯納金到應提繳金額的一倍為止,亦即,雇主必須要把欠繳的退休金補足還給勞工;雇主欠繳的退休金,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雇主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第四,《全民健康保險法》89條第1款,被保險人的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除追繳短繳的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的保險費金額處以二至四倍罰款。
除了行政罰則外,雇主未如實投保勞保也可能會吃上刑責,首先《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
再來就是《刑法》216條,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最嚴重的就是觸犯刑法339之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也是俗稱的詐欺罪,若按刑法的裁罰標準來看,會按最重的詐欺罪來判刑,法官將會判雇主緩刑得易科罰金,多半這樣的案子都是易科罰金居多,從以往的例子來判斷大多都是10萬元上下為最大宗。
從實際案例看,違規的大多是小型企業為主,主因是考慮到成本,所以犯法,從以往過去接觸到的案例最多的是服務業雇主較容易出現高薪低報的狀況;再來就是雇主會在法庭上抗辯自己有經過勞工同意不要投保勞保,這樣的抗辯也是無法被法官採納,因為按勞基法規定,雇主就是必須為勞工投保。(本文由東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賴忠明口述,記者余弦妙採訪整理)
文/經濟日報/賴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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