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今年11月26日就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新竹市政府今天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放假日,具投票權勞工,雇主不得妨礙其投票,也製作表格宣傳說明投票日當天上班或放假者該如何計算工資,提醒勞工多加留意自身權益。
竹市府勞工處說明,近來接獲勞資雙方詢問有關投票日有工作內容調整、當日變換班表、出勤工資發給疑義。勞動契約為約定勞雇關係重要依據,工作內容、工作時間都是其中一環,雙方可就契約內未有約定之部份,主張不予履行。投票日應放假,即使勞工同意出勤,雇主也不能妨礙其投票。

勞工處說明,「雇主若要求勞工助選,只要不是勞動契約明定的工作內容,勞工可不履行」。因為勞動契約是約定勞雇關係重要依據,雙方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協商同意訂立後,包含工作內容與時間、薪資給付等,據以履行權利義務,不得任意片面變更。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應放假日,勞工處說明,具投票權勞工,當日若原屬「工作日」,應放假1天,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倍發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選舉投票日當日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者,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依一般出勤工資標準加給。
竹市府勞工處補充,如雇主因企業經營、經營政策變更等因素,認有變更勞動契約之必要,例如將廚工指派從事勞動契約工作事項以外工作、變更班表等,應重新與勞工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以免誤解損及勞資和諧,有疑義可電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03-5324900。
文/聯合報/記者張裕珍/新竹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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