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新聞稿
勞動部表示,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增訂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勞動部統計,往年事業單位全年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平均約600億元,104年提撥總額增為836億元,而105年1至6月已提撥1,674億元,事業單位提撥金額大幅成長。此外,符合《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足額提撥規定事業單位已有9萬8千家,約占全部舊制家數的8成,已足額提撥家數較去年底增加1萬2千家。
《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修正通過後,勞動部即會同地方政府積極辦理說明會合計94場次,計10,276家事業單位的代表參加,以強化事業單位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規定之瞭解。另地方政府自今年4月起,針對尚未補足差額之事業單位發函請其陳述意見共計16,285家。
勞動部表示,違反《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者,依法可處新臺幣9萬~45萬元罰鍰,地方政府自7月起開始陸續裁罰,目前已有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竹科管理局、臺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等7個地方主管機關裁罰。勞動部特別呼籲,本年度尚未補足差額之事業單位應儘速補足,並應持續每年檢視並繳納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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