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新北市一名高小姐三月開始在網咖上大夜班,由於官司糾紛帳戶暫時遭到凍結,無法領薪水,當下有先告知主管,並詢問是否可以用現領的方式領取薪資,但遭主管拒絕,要她自行解決帳戶的問題,高小姐決定當月底離職。

 

隨後高小姐花了3個月處理帳戶凍結的問題,並要求網咖發給她3月的薪資,沒想到主管卻以「時間已經超過」而拒絕支付薪水!高小姐認為自己權益受損,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按《勞基法》規定,有工作就要給薪水,且不應限制給付方式,僱主拒付工資,將處二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媒體亦報導律師看法,一般勞工在5年內請求僱主給付薪資,雇主都有責任支付全額薪資,超過5年雇主才可以主張請求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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