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經濟日報 記者韓化宇

 

銀行員工如面對被主管要求「先打卡再加班」,該如何捍衛自身勞動權益?在實務領域近17年的勞權律師蔡瑞麟表示,主管做出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罪,跟偷竊一樣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勞工忍無可忍告上法庭,蔡瑞麟說,打贏官司關鍵是要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非法超時工作,包括錄音、email等,也可多人互相證明,增加證明力。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指出,許多銀行員工除了要拜訪客戶,下班後可能還要與客戶應酬,又有績效壓力,不止工時長,也長時間處在情緒緊繃狀態。

 

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表示,台灣勞動權益不彰最主要的原因,並非法律規範不夠嚴謹,而是「企業違法成本太低了」,更直接地說,就是勞基法的罰則過低,導致違法的企業根本不怕罰,失去嚇阻作用。

 

銀行員並非適用勞基法84條之1規定的「責任制」工作,即使是經理以上的職位,2015年起也被排除適用責任制,即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時,必須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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