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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勞基法修正草案一例一休闖關成功後,未來每七天為一個周期,期間設有一休假日、一例假日。
依據勞基法,例假日除非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以外才可出勤,其餘皆不可出勤,例假出勤可享加倍工資再加一天例假補休;休息日出勤,須給加班費,每兩小時多發1又1/3倍加班費,之後每小時多發1又2/3倍加班費,
以薪資3萬元,換算時薪為125元,休息日上班8小時,125×4/3×2+125×5/3×6=1577元;例假加班費則是125×8=1000元,再享一天例假。
勞動部提醒,未來休息日出勤也列入加班範圍,雇主義務是給予加班費,但依據解釋令,「勞工」可選擇補休或拿加班費,雇主不得單方面決議,否則可處2萬至30萬的罰鍰;雇主更不可以勞動契約上,約定勞工放棄加班費,「這樣約定直接無效」。
另外,若勞工加班後,已經選擇補休,事後發現補休不到,想換成加班費,勞工部表示,勞資雙方可相互協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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