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勞基法「一例一休」新制明年上路,勞工若在休息日出勤將享加乘加班費。不少雇主考量成本,會與勞工約定將加班費換補休,但這次修法並未同明訂補休也應比照加乘,出現灰色地帶,只要勞資「協商」同意,換補休若未加乘,也不違法。

勞動部,雇主依法就是要給加班費,只要勞工拒將加班費換成補休,雇者就不得強求,違者可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日前曾在公聽會提出補休規定不清的台電工會行政副秘書長許棟維,老闆要換補休,勞工敢拒?老闆若加班一小時只能換一小時補休,勞工敢補休也應比照加乘?而且很多勞工補休根本休不完,最後都還給老闆,「這是不負責任立法。」

 

全國業工會理事長莊爵安也擔心,明年不僅七天國定假日沒了,加乘設計美意恐怕也會淪為「看得到吃不到」。

 

勞基法這次修法,為保有雇主用人彈性,只要得勞工同意,雇主可請勞工在休息日出勤,但為免雇主濫用休息日出勤,致勞工未能周休二日,同時也修法提高休息日的出勤加班費,最多須另加給原時薪的一又三分之二,也就是加班一小時,就可拿到二又三分之二的時薪。

 

不只加班時薪加給,修法後的加班時數也以四小時為單位。例如休息日就算只加班一小時,就要給四小時的錢,而這四小時經換算加乘加班費後,相當於可領到六小時時薪(前二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後二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二)。

 

依照加乘概念,照理加班費若要換補休,即使只加班一小時也應補休六小時。但這次修法並未規定加班費若換補休該怎麼計算,只要勞資「協商」同意,就算加班一小時換一小時補休,雇主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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