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因應二二八連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行事曆中,本周六(18日)為上班日,不少事業單位都採用人事行政總處公布的行事曆,但是卻擔心一例一休下,勞工周六出勤,恐變成休息日「加班」,雇主得支付加碼加班費或給予補休。勞動部解說,去年初已發布函釋,依照行政機關日曆表出勤的行業,即使非8周彈性工時適用行業,也可以「一日換一日」概念,調整工作日與休息,形成連假,不違法也無須負擔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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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行事曆,通常以「一日換一日」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形成連假,例如,為使二二八國定假日為形成4天連假,將當周一上班日(27日)與上周六非上班日(18日)對調;端午節4天連假則是6月3日適逢周六,從非上班日改為上班日;國慶4天連假則將9月30日調整為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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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業單位擔心若按照行政機關辦公行事曆,2月18日、6月3日、9月30日上班日,都適逢周六,出勤是否須給加班費。勞動部解說,去年初已發布函釋,事業單位凡公告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行事曆出勤,都可以視為8周彈性工時的行業,挪移休假日跟上班日形成連假,並不會違法,原定休息日也改為上班日出勤,也無須負擔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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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提醒,雇主必須經過工會同意或是取得勞工同意,才可依據行政機關辦公行事曆,挪移上班日、休息日,可省下連假都須勞資協商的程序,雇主可以依照政府機關的日曆,一次取得勞工當年中所有連假的挪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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