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勞動部今將預告一例一休施行細則,將允許事業單位改以「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發給特休假,亦即「每年」依據勞工以到職日起算的年資,給予特休假天數,勞動部說,勞資雙方可約定協商給假比例,原則特休天數不可少於法訂標準,休完特休須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結清或最近一次的發薪日

 

以去年71日到職的勞工為例,過去到職日計算方式,今年1月滿半年後即享有3天特休,今年71日滿一年再享有7天特休,使用期限為71日至隔年630日;改用曆年制計算方式,勞資雙方依比例發給特休假,先將滿1年的7天特休天數提前發給,等同勞工不用等到71日到職日,年初就可「提前」使用到特休假。

 

勞動部說,曆年制原則是特休假天數不可少於法定標準,施行細則規範未休完特休須於30內或最近一次的發薪日結清,換算工資,若勞資雙方已經約定「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發給特休假,也必須按照約定期限結算未休完特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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