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

 

一例一休修法後,休息日工時及加班換補休函釋今天出爐並生效。對於勞工在休息日加班換補休,勞雇雙方可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素前提下,勞資協商換休標準。

 

一例一休上路後,休息日加班費大加碼,但以往勞工國定假日上班,常遇雇主以一天補休換加班費,未來休息日加班費加碼後,若仍以一日換一日,不符比例。根據勞動部今天新函釋,指休息日加班給付加班費是雇主法定義務,但勞雇雙方可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素前提下,由勞資約定補休標準。

 

函釋說明,若是雇主片面要求勞工休息日只能換補休,則違反勞基法規定

 

勞動部表示,根據函釋精神,休息日加班必須以發加班費為原則,在勞工同意下可換補休,換休標準是一比一、一比二,由勞資約定,若勞工認為換休比例不合理,可拒絕換休,依法雇主就要給加班費。

 

一例一休新函釋 休息日加班後請假不計入加班工時

一例一休後,勞動部今天針對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發布新函釋,若因勞工因素未到班或因請假中斷,則請假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陳柏儀批評,由於勞資協商不對等,這兩個函釋都對勞工相對不利。

 

另一個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函釋明定,若勞工同意休息日加班後,後因勞工個人因素未提供勞務,應告知雇主;如果休息日勞工未到工,或是到工後未依約定時數工作,則勞工未到班及請假時數,可不計入46小時加班上限計算。

 

舉例而言,原本勞工同意休息日加班八小時,後來因病假或事假因素只工作五小時,則只計入五小時為加班工時。不過若是因為雇主不讓勞工加班,則不在此限。勞動部強調,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及加班費,仍以「做一給四」、「做四給八」,且一律計入46小時加班上限,這次函釋只處理因為勞工因素請假時的加班時數計算標準。

 

但陳柏儀表示,勞動部未明定休息日加班換補休標準,將造成雇主若認為換補休比較划算,不想付加班費,強迫勞工以不合理的換休標準換休;休息日加班工時計算,也可能讓勞工面對雇主要求休息日加班後,又認為不需要,強迫勞工請假不計入加班上限,兩者都對勞工相對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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