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團體協約法施行85年,但台灣勞動意識不足,工會少,企業與工會簽定團體協約數量少得可憐。數十年來團協件數停滯,五年前才破百,近兩年因教師可以組成職業工會與校方爭取簽訂團協,團體協約暴增近六倍,去年團協件數衝上近700份。

 

勞動部分析,除了開放教師組工會,另外2010年勞動三法新增資方不得拒絕工會協商團協的「誠信協商條款」之賜,工會更有力量要求簽訂團協。

 

團體協約法雖早在193211月起施行,但因團體協約必須是工會與雇主簽訂,不是由勞工單獨與資方簽署,台灣極少企業成立工會,即使有工會,資方不見得願意協商等情況下,團體協約份數少得可憐。團協簽訂內容可包括工資與工時,如薪資、僱用、調職、解僱與離職、休假、退休等,一般以爭取優於勞基法規定為目標。

 

勞動部表示,勞動部於2007年推動勞動三法修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大幅鬆綁工會成立,並增訂團體協約「誠信協商條款」,勞資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拒絕進行團體協約協商,違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新三法於2010年上路,為團體協約營造有利條件。

 

統計顯示,七、八十年來團協數字都在56件左右,直到2010年勞動三法修法通過後,加上教師可以參加工會,團協件數逐年提高,兩年間終於突破百件,達到101件;2014年更一舉增加到300件,2015年再倍增為664件,去年有效團協份數已達698件,上看700件,是五年前的十倍之多。

 

勞動部表示,勞動三法通過後,團體協約即逐年增加,2014年暴增近200件,則與教師透過組職業工會向學校爭取簽訂團體協約有關,當年高雄市各中小學校長透過校長協會,陸續與191個老師職業工會簽訂團協,隔年又與性質相同的教師產業工會也簽團協,才會出現兩年間團體協約件暴增3400份。

 

勞動部表示,近五年來企業工會團協也增加兩倍多,從2011年的67件增到去年的161,頗有斬獲,顯示工會要求資方簽訂團協實力正在提升。官員表示,團協有效期間最長三年,但即使終止,未簽訂新的團協前,協約內容仍有效,若再加上仍有餘效的團協,件數應該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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