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家樂福彰化店被勞檢查出讓4名女員工在夜間工作遭罰,家樂福不服提訴訟,法官認為員工沒工會且同意夜間工作,撤銷裁罰。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民國1053月,彰化縣政府前往家樂福彰化分公司進行勞動檢查,發現家樂福讓4名女員工在夜間工作,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因此裁罰新台幣2萬元,家樂福不服提訴願被駁回,於是改提行政訴訟。

 

彰化縣政府認為,家樂福讓4名女員工在夜間工作,已違反勞基法規定不得讓女員工在晚上10時到隔天凌晨6時工作的規定,因此裁罰;不過原告主張,勞基法同時也說明,女性員工經工會同意,如果沒有工會經勞資協議同意,同時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仍可讓員工在夜間工作,因此不服裁罰。

 

家樂福認為,彰化分公司的員工沒有組工會,總公司的企業工會人數約60人,但全體員工人數約有1萬多人,因此和員工進行勞資會議,經勞工同意才讓女員工在夜間上班;不過縣政府認為,既然總公司有工會,資方應取得總公司工會同意,不能以勞資會議取代。

 

不過地院法官認為,員工以團體方式與資方協商,以增加勞方的協商力量,工會或是勞資會議都是員工形成團體的方式,在設有工會時,自應由較具正式組織的工會來行同意,不能以較無正式組織的勞資會議來同意,但如果無成立工會,經由勞資會議也是法定可行的同意方式。

 

而原告彰化分公司既無工會,分公司勞資會議也同意夜間工作,應屬合於勞基法規定,原告訴請撤銷有理,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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