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已超過半年,但民眾仍混淆不清,誤傳訊息滿天飛;勞動部表示,勞工於國定假日及天然災害當日照常出勤,雇主要加發1日工資,不須給補休

 

勞動部強調,勞工於國定假日及天然災害當日照常出勤,雇主要加發1日工資;「勞動基準法」並未有加給工資以外還要併予補休之規定。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即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天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得洽雇主同意後選擇換取補休

 

勞動部指出,外界對於天然災害時之出勤規定,恐有混淆。

 

勞動部強調,雇主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片面停止勞工於原定之例假、國定假日或已排定之特別休假,要求勞工務必出勤工作時,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給勞工補假休息,此為一例一休新制施行前即已規定。

 

此外,勞工之上班日如遇天然災害發生(如颱風),有關之出勤規範,則應依照2009619日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即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的疑慮時,勞工可不出勤;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勞工應雇主之要求而於天然災害期間照常出勤者,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勞動部再次澄清,「勞動基準法」新制並未規定勞工於國定假日或天然災害發生時照常出勤,必須同時給付加班費及補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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