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颱風季即將來臨,勞工與雇主約定好於休息日加班,突遇颱風停班,工時和工資要如何計算?勞動部今日發布函釋,須比照「做一進四、做五進八」。 過去,颱風侵台到達停班課標準時,勞雇雙方係依照勞動部頒訂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處理。加班時遇到颱風停班停課,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勞工繼續加班到結束,雇主給加班費;二是宣布停班時就停止加班,雇主依勞工實際加班工時,發給加班費。
但一例一休新制實施後,依勞基法規定,休息日加班費跑出「做一進四、做五進八」規定,因此,休息日加班遇到颱風假,工時和工資如何計算,變成一道課題。
勞動部今日發布函釋,遇有天然災害發生,勞工之出勤仍應依「安全」為最重要的考量,至於工資及工時,分別適用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勞動部說明,勞工縱使原已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但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由於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已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及第36條第3項本文規定辦理,亦即比照「做1進4、做5進8」方式計算。
舉例說明,a勞工若原本答應要在休息日出勤,當天上班前,上班處所之地方首長因颱風因素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可以取消出勤,但為了避免雇主擔心,電話告知雇主也是合理的。
b勞工則是在休息日依約到工3小時後,因風雨越來越大,地方首長通報下午停止上班,b勞工基於安全考量停止出勤,工資仍應按休息日出勤4小時加班費標準計給,並以4小時列計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中。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記者 江睿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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