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

 

記憶體大廠美商美光科技公司今年4月間重擊陸廠挖角行動,檢察官查出原在台灣美光任職的何男、王男,跳槽至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將美光製造dram的技術洩露給聯電,使聯電開發f32 dram 設計規則迅速完成,台中地檢署今天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起訴何男、王男,以及聯電的戎姓協理、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

 

何男、王男辯稱,取得的電磁紀錄及紙本資料,目的只是要供個人研究之用;戎姓副理辯稱只是要求部屬即王男發表對於聯電公司所訂設計規則初稿的意見。

 

檢察官偵查時,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公司限制使用usb port,公發筆電不得連結該公司內部網路,用以證明該三人任職時有承諾不得將前僱主之機密資料洩露給聯電,且聯電有對三人實施智慧財產權的教育課程,已經採取杜絕他人營業秘密進入的措施。

 

起訴書指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1051月間,與大陸福建省晉華電路有限公司洽談,雙方協議進行32奈米dram32s奈米dram相關製程技術開發,由晉華提供3億美元資金採購研發設備,並依進度陸續支付聯電4億莫元,開發成果雙方共有,整體技術完成後,轉移至晉華進行量產。

 

聯電於去年元月間,在台南市科學園區成立「新事業發展中心」,設立專案技術一處(pm1)、專案技術二處(pm2)、專案技術三處(pm3),招募原在台灣美光公司任職的何男(41歲)、王男(42歲),且由戎男(53歲)擔任pm2協理。

 

pm2下設製程整合一部(p11)、製程合二部(p12)、缺陷分析管理部(dm)、及元件部(device)。

 

聯電、晉華及日本的umi公司等三方,去年118日簽訂「f32奈米設計服務協議」,約定將聯電公司所制定的dram設計規則,轉換為程式碼後,送交日本umi公司進行設計圖修訂、反饋、執行程式及晶片設計製作,再交晉華進行dram量產。

 

何男原擔任台灣美光公司量產整合部課長,曾登入公司管制的電腦伺服器,複製至自己所有的隨身碟、個人硬碟,且持有美國美光公司營業秘密紙本資料,於1041015日離職後,跳槽至聯電公司任職,擔任p11經理。

 

何男並未銷毀他所持有的美光公司電磁紀錄及紙本資料,反以聯電公司所配發的公用筆記型電腦,讀取美光電磁紀錄,並將美光紙本資料攜帶至p11辦公室使用。

 

王男原在台灣美光公司擔任品質工程部副理,有權限查詢所有成品的相關資料,以確認dram晶圓產品符合客戶要求的規格及品質,於去年45日向美光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同月26日離職。

 

王男於去年416日至同月23日止,以他擔任副理的權限,大量讀取美國美光公司以營業秘密及著作保護、內容為製造dram晶圓之方法、技術、製程、設計的電磁設備,下載於筆記型電腦。

 

同月28日,王男跳槽至聯電任職,擔任pm2部門下的device技術經理後,至同年78月間,戎姓協理要求王參考台灣美光公司的資料,與聯電公司f32dram「設計規則」交互比對,將不同部分挑出,協助完成設計規則。

 

熱門推薦:

1

從法律面分析企業如何處理問題員工

2

勞動契約規劃制訂撰擬及範例實務操作

3

人力資源盤點與召募任用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