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陳宛茜

 

針對移工不能自由轉換雇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昨天表示,現行法律是採「雙方合議轉換雇主」,只要移工和雇主皆同意便能轉換,修法方向也朝向彈性轉換,逐步放寬。

 

移工團體指出,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導致移工遇到勞資爭議只能不斷忍讓,到了無法忍受才逃跑。

 

薛鑑忠表示,就業服務法的基本原則是禁止移工轉換雇主。但數年前基於人權考量,勞動部已針對此條法律做了部分修正,提供「例外」的條件,包含當移工提出不可歸責於移工的離職原因,在勞工和雇主雙方皆同意的情況下,移工可轉換雇主。此外,移工第一次來台聘雇期滿,也可自己尋找新雇主,不必透過仲介。

 

不過,若要全面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讓移工如同一般白領,可在任何時段自由轉換雇主,外界仍擔心若移工不斷轉換雇主將影響長照被照顧者。

 

薛鑑忠認為,當初引進移工主因就是補充某些行業如長照的人力不足,才在「轉職」上設下限制。若要修法,必須先凝聚全民共識。

 

至於阮姓移工家屬控訴來台前要繳交高額仲介費,薛鑑忠表示,據他了解,這筆十四萬元的仲介費應包括越南政府的規費、移工受訓費用、健檢費用與機票等,通常是一次收齊,但各項費用「很難說清楚」,其交付行為是在越南發生,「台灣政府管不到」。

 

他指出,台灣就業服務法規定,台灣仲介不能向移工收取仲介費。若提報具體實證,勞動部可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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