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
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大半屬家族型企業,僱用自己的親戚於公司任職是為常態,在發放薪資時,又為顧及親戚關係,常有貪圖方便而忽略稅法規定,未採用匯款,也未請領取現金的親戚簽收,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恐依法補稅及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過去曾有案例,甲公司為家族企業,由弟弟接班,乙君姊姊也同樣任職為甲公司會計。而甲公司經乙君檢舉虛報其2014年的薪資所得,經國稅局函請提示乙君任職公司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資及伙食費的「印領清冊」等文件供核。
甲公司僅說明乙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公司薪資是採「現金發放」,因於乙君為代表人的姊姊,並未請乙君簽收單據,甲公司表示,因乙君任職期間涉及業務侵占經公司發現,心生不滿挾怨報復而胡亂檢舉,並無虛列薪資支出。
但國稅局因甲公司無法提示印領清冊等證明文件,導致無從審酌,經查全數剔除列報乙君的薪資支出,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補稅,又公司薪資支出科目未參照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致漏報所得額,已非單純不作為,違章事證明確,核屬故意,應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連補帶罰約10多萬元。
官員指出,現行一般查帳較常使用的是透過轉帳匯款薪資所得,或是公司留檔的印領清冊。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公司列報薪資支出金額應取得付款的憑證,為收據或簽收的名冊,但如果是送交銀行存入職工帳戶者,則可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的清單予以認定。
因此,公司如採現金發放薪資時,應一律請領取人簽收並保留相關單據,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日後查驗。國稅局也呼籲公司若以現金發放薪資,要依相關法令規定,親兄弟也要明算帳,不論關係一律要領取人簽收並保留單據,否則恐遭到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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