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勞團曾抨擊,曾有移工與雇主發生爭執,雇主謊報移工行蹤不明,導致移工被廢止聘僱許可。勞動力發展署今再次宣導,雇主如謊報,經查證屬實者,將面臨30萬至150萬元的罰鍰,還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該法目的是為維持社會安定,掌握外國人動態。過去勞團曾爆料,常有雇主以此法條威脅移工。

 

發展署說明,移工申訴遭雇主惡意謊報行蹤不明,將會立即進行調查,若惡意謊報,將可依法裁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雇主如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將可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偵辦,勞動部也將同意移工可轉換雇主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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