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陳熙文


勞基法修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部政務次長施克今表示,勞基法修正後,勞工可主動提出加班不領加班費,換成補休,但雇主不可片面要求補休,否則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補休期限原則上最長1年。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施克和上午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放寬71與輪班間隔適用例外8小時的行業,勞動部預計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後公告,盼31日與新修訂的勞基法「無縫接軌」一起上路。

 

施克和並指出,加班換補休在實務上行之有年,這次法制化是為了確保補休不成的勞工能領到加班費。因此新法規定,勞工可主動提出加班換補休,雇主不能片面要求換補休,否則就是違法,可處罰款2萬元到100萬元;若雇主不同意勞工換補休或補休屆期未休完,雇主就必須發給加班費。

 

在補休期限方面,施克和說,勞基法原來沒有明訂補休期限,立法院三讀勞基法時有夾帶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研議補休期限及落實勞檢,因此補休期限會在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上規範,不會遙遙無期。



 

施克和並指出,勞動部長林美珠表示,加班換補休都要在年度結清,有些專家學者則表示期限應為2個月、半年或8個月;他認為補休期限原則上不宜超過1年,勞動部將徵詢各界意見跟國外案例後盡快訂定,希望新勞基法在3月上路時,相關配套都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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