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勞基法修正後規範,雇主、勞工同意後,可將加班費換成補休,ptt傳出,有雇主要求勞工簽署往後加班費都換補休同意書,對此,勞動部職安署說明,法條規範工作「後」,勞工可選擇補休或加班費,勞工若事前拋棄約定「無效」。
昨有ptt鄉民爆料,公司在修法後,發出「彈性工時制」同意書,要求勞工同意加班一律換補休。
職業安全衛生署長鄒子廉說明,勞基法第32條之1修正後規範,勞工加班工作後,勞工依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後,可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法條明文規範,加班後,勞工才有選擇權,事前就約定加班費換補休,屬於「無效」。
鄒子廉表示,勞檢將會調查勞工有沒有「選擇權」,坊間曾見公司加班申請系統上,雖然有加班費、補休選項,可是加班費選項卻無法點選,這類就是勞工沒有選擇權,被迫換補休,雇主將以沒有給加班費,處以2萬至100萬罰鍰。
鄒子廉透露,勞檢除了查看加班費狀況外,還會以訪談方式了解勞工加班費、補休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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