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吳佩旻

 

勞資爭議訴諸法律,往往因雙方各執其詞,變成沒頭官司,期間衍生的費用與舟車勞頓,還變成壓垮勞方的最後一根稻草。司法院今天提出「勞動事件法草案初稿」,包含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提升勞工權益並增進雙方調解合意等;對此勞動部表示樂見其成,但勞團卻有不同看法,認為必須提升至部會層級成立「勞動法院」,並縮短審判流程,才能對勞工實質有利。

 

過去勞工若要對雇主或企業提起訴訟,必須前往雇主所在地法院,而勞動事件法草案將讓勞工可就近在勞務地區法院起訴,並擬減輕期間須負擔的費用及舉證責任。勞動部勞資平等司司長王厚偉表示,勞資爭議司法程序若能變得更便利,對此大方向表達支持,後續將配合相關法制作業。

 

王厚偉指出,勞資雙方進入訴訟程序時,勞工舉證是件痛苦的事,因為打官司時,證據大多不在勞工的身上,加上民事案件與刑事訴訟不同,檢警無法介入搜索,加上勞工過去要告雇主,通常需要到雇主所在地,勞工光是舟車勞頓就被消磨掉意志,若能就近到地方法院起訴是較貼心的作法。

 

全產總秘書長戴國榮表示,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是對的方向,但他主張更積極的做法-成立「勞動法院」,建議列為法務部的專職機構,或要在各地方縣市都要設立,否則光靠勞動法庭是不夠的。他認為,勞資訴訟應該「速審速決」,要放在更高層級,目前一年25000多件的勞資爭議中,仍有一成未獲解決,建議應進行司法改革。

 

戴國榮說,當雇主違反勞基法、職安法等相關法令,或違反團體協約和個人契約時,屬於權利事項的爭議,過去要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請仲裁,但金額在150萬元以下必須要等到二審定讞,最少要花一年多的時間。若超出150萬元金額,必須等到法院三審定讞。因此除將勞資訴訟拉高層級,以提升審判效益,縮短審判期限也是重點。

 

他建議勞動法庭,可依照訴訟目標金額,縮短審判流程,例如150萬元以下採簡易法庭模式,盡快做出裁決,否則訴訟程序拖越長對勞工越不利,利於雇主積欠工資。以往若勞工參與工會活動被減薪調職,裁委會作出裁決結果對工會有利時,雇主常出動強大律師團訴諸法律程序,提出對雇主有利的辯駁,期待未來勞動法庭成立後,能採用裁委會的決議,才能有利於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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