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莊琇閔


31日上路的勞動基準法新制中,針對調整每月延長工時上限、輪班間隔休息時數、彈性挪移例假日等多種彈性,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北市府勞動局表示,雖然目前對事業單位未設置勞資會議並無罰則,但若有涉及上述彈性變更,仍要經勞資會議,因此首波針對578家上市櫃及員工數200人以上公司,輔導設置勞資會議。

 

北市勞動局科長陳明鈴表示,今年1月起即針對上市櫃公司及員工人數超過200人,但尚未成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發函,列為優先催設勞資會議輔導對象,迄今已有209家依法設立,但還有一半以上企業未設立,勞動局將針對未設立勞資會議之上市櫃企業列為首波重點檢查對象,對於已報備的事業單位也將採取不定期抽查,

 

陳明鈴指出,員工未達30人的事業單位雖無需備查,但依法應公告勞資協議內容,若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如未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選舉,而召開勞資會議時,可向勞動局申訴。

 

陳明玲指出,多數單位並不排斥設置勞資會議,但是對於相關規定不夠了解,因此北市勞動局也開設一系列講座課程,解說相關規定。勞資會議在實務上最常出現的,就是勞方代表的產生。若公司有工會,勞方代表由工會推派,沒有工會者,勞方代表必須要由選舉產生,絕對不能直接由資方指派。勞檢時會視勞方代表的選舉過程、公告等程序是否依照相關實施辦法,不合規定者,會議將被視為無效,新法中的彈性也不能實施。

 

勞動局表示,有公司為因應勞基法新法,於2月先行報備勞資會議協商完成紀錄,不過因為新制當時尚未實施,於法不符均已退還。事業單位應於今年3月以後召開的勞資協議,才合乎法規,勞方代表進行相關協商時,可要求資方說明實施週期、部門、人數對象,並應確認是否屬勞動部指定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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