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


桃園一家量販店的3名女性員工在到深夜11點以後及凌晨上班,被桃園市府勞動檢查發現,依違反勞基法「女性勞工不得夜間10時到隔日清晨6時」工作,裁罰5萬元。

 

量販店打行政官司指出,賣場屬於「事業場所」,沒有工會,15年前勞委會曾函釋,女性於夜間工作「如無事業場所工會,應經勞資會議同意」,3名女性夜間工作是經勞資會議同意,主張撤銷裁罰。

 

法院審理時,桃園市府表示,工會法8年前修訂後,事業場所如無工會,女性夜間工作應由企業工會行使同意權,主張裁罰無誤。

 

法官查出這家量販店10051日成立企業工會,曾與公司多次協商女性夜間工作議題,去年6月下旬還協商過,對於津貼等未達共識,法官因此認定3名女性員工夜間工作未經企業工會行使同意權,以違反勞基法,判裁罰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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