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周宗禎


「夜點費」、「誤餐費」能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影響廣大輪班工作的行業民眾權益,6名輪班工作的中油退休員工不滿中油未將小夜班250元、大夜班400元「夜點費」列入薪資計算退休金,集體提告要求中油支付短發的退休金差額,一審判決中油敗訴、必須給付,中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日前駁回上訴,判決中油必須支付短發的退金,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在中油輪3班工作的陳姓、張姓等員工去年計算領取的退休金時,發現除固定月薪,每月都依夜間輪班次數額外給付夜點費,他們工作24小時3班輪值,其中小夜班夜點費250元、大夜班400元。

 

他們認為夜點費是勞工從事夜間工作的報酬,應算在工資內,中油在他們陸續退休後給付退休金時,卻未將夜點費計入工資來計算平均工資。

 

不過中油主張夜點費不屬勞基法規定的「工資」,而是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或激勵勞工「非經常性的勉勵、恩惠性質給與」,不論有無固定發放,都是「雇主的恩給」,不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針對「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納入退休平均工資計算有無道理」,審理雙方主張後認為,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而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要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判斷,而非依名稱是夜點或誤餐等來認定。

 

因而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等約定,定約前已評量勞動成本,無論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對價(報酬),即具工資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

 

高分院合議庭也參考最高法院民國100年判列,認為除非是「無確定標準、不定時發放,僅具恩惠性、勉勵性給與」,非雇主經常性支出的勞動成本,例如年終摸彩獎金,才不列入工資。

 

另行政院勞委會94年以事業單位常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給付責任,修正刪除勞基法施行細則「夜點費」或「誤餐費」原本不列入工資的規定,改為必須個案認定,這也是中油敗訴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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