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吳佩旻
台北市美國商會日前透過國發會向勞動部提案,建議將一定薪資條件的高薪白領階級,一併納入勞基法「責任制」的適用對象。勞動部日前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時,認為國發會對於高薪白領的定義模糊不清,勞動部研商後將在下周二預告草案,月薪20萬元以上的監督管理人員擬適用責任制,寫下以「薪資」作為責任制適用職類的首例,預計影響3000人。
為因應各種工作型態,勞動部明定部分行業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即俗稱「責任制」,納入適用責任制之後,雇主可排除一例一休、每天工時8小時、工時上限12小時、加班每月46小時等規範,全由勞資雙方自訂工時,並將勞工契約送交各縣市政府核備,目前納入責任制的包括保全業、醫療保健服務業等。
台北市美國商會去年發布2018台灣白皮書,建議勞基法增訂特定責任制,讓專業及管理人員不受工時及加班費限制,高薪人員也可適用,使工作條件具有彈性,有更多發揮創新的空間。
根據勞動部官員轉述,國發會提案對於「一定薪資條件的監督管理人員」的定義,僅指「企業規模達30人以上的公司,屬該個別公司從業人員薪資中位數2倍以上或薪資水準前15%以上,且符合勞基法中所稱的監督、管理人員」,多數委員表達不同意,有人認為,各行業薪資不均,有的月領五萬就是主管,但不算高薪;最後接受歐洲商會的提案,以20萬元作為定義。
勞動部表示,月薪資20萬元以上的監督管理人員均採計經常性薪資,不含獎金及分紅等,所有行業皆適用。草案將預告10天蒐集各界意見,預告期結束後,報法規會審查後,就可正式公告實施。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為,有9成勞工的月薪不到20萬,影響應不大,但仍提醒勞動部,不該有勞工因延長工時導致職業病或職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