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

桃園某客運公司袁姓副站長前年6月27日從上午7點50分打卡上班,工作到隔日凌晨0時16分才下班,扣除1小時30分的休息時間,工作時間接近15小時,桃園市政府隔月勞動檢查發現這種「血汗工時」,對客運公司開罰30萬元。

客運公司打行政官司指出,員工夜間值班,且經勞雇協商,獲工會同意和報准,袁姓副站長當日工作性質屬值夜,不是正常工作的延伸,且工作項目只是駕駛臨時請假的調度、乘客糾紛排除、回站車錢箱保管及早班司機酒精測試等,精神或體力耗費遠低於一般持續工作,主張撤罰。

法院審理時,桃園市府表示,客運公司員工值夜班未經工會同意,客運公司工作規則中「員工值夜時間不包括在工作時間內」屬違法內容,應屬無效,副站長工作長達近15小時,主張裁罰無誤。

法官審理後,以員工值夜也是工作時間,副站長工作時間超過延長工時12小時的上限,且員工值夜班未經勞資協商和工會同意,認定違反勞基法規定,且客運公司5年內7次被查獲員工超時、違反同一規定,判裁罰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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