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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如果老闆跑路,勞工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基金,但勞工想要墊付工資及退休金,必須當地主管機關出具歇業證明等程序,勞工也要盡可能保留之前雇主給付薪資證明,確認僱傭關係等。 此外,如果公司仍營業中,或處於停工狀態尚有復工可能時,都不屬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情況,勞工不能申請墊償。 勞工如何取得墊償?勞保局表示,勞工如果遇到雇主無預警倒閉行蹤不明,有被積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在此之前6個月工資、舊制退休金或新、舊制資遣費時,一種是雇主出面簽署證明債權,否則就必須循司法途徑取得相關債權確定證明(如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或是法院和解筆錄),並請當地主管機關開具事業單位歇業證明,再併同申請書表與相關佐證資料(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表、薪資扣繳憑單、出勤卡、勞動契約等),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再由勞保局就墊償金額範圍內向雇主追償,如此可免去勞工各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費用,以及冗長的強制執行程序。 勞保局提醒,勞工平時就要懂得保護自身權益,將勞動契約、出勤及薪資的證明文件妥善保存,一旦發現雇主開始積欠工資,即請雇主出具無法清償證明,以利後續作為爭取相關權益之佐證。 例如勞工平常可保留各種薪資證明,例如存摺影印本,領薪及出勤紀錄等,只要保留最近三個月或六個月即可。若是主張資遣費與退休金,勞保局會查勞保加保日是否一致,若一致就沒問題,但若日期不一致,勞工主張到職日早於加保日,則要拿出證明。 不過,勞工申請墊償必要條件,必須是公司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積欠工資、退休金等狀況,經勞工向雇主請求不能獲得清償時,才符合申請墊償的條件。 若任職公司仍營業中,或處於停工狀態尚有復工的可能時,都不屬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情況,勞工不可以申請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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