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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即將額滿!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 課程地點 桃園 │ 元智大學(桃園市中壢區內壢里遠東路135號) │ 教室:元智一館一樓1109教室
‧ 開始日期 2018/7/21 ‧ 結束日期 2018/7/21
‧ 課程時間 周六14:30~18:0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500 非會員價 18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500 / 非會員1,8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3,600 / 非會員4,8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000 / 非會員8,4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隨函檢附本次讀書會講義摘錄精華內容之網址

http://youtu.be/KYICry3zOl0,完整版本約百餘頁)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7年7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重點一「補休未休工資與平均工資之關連性」

★重點二「補休未休工資與免稅所得之關連性」

勞動部1070621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88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7611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70018740

Q: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休畢之折換工資,是否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範疇?例如:勞工甲(10821日遭資遣)離職前於「107310日」、「108110日」各加班4小時換補休,前者補休因期限屆期發給加班費,後者補休因契約終止發給加班費,上開2筆加班費是否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是否均屬稅法上之免稅所得?

★重點三「企業人資協助勞工薪資債權免遭法院扣押之實務操作」

107年615日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條文生效施行

(提供民事聲明異議狀例稿參考,並案例解析民法扶養章節與強制執行法規定)

Q:勞工甲(居住高雄市,40歲)每月薪資36,000元,每月遭法院執行扣薪1/312,000元,惟其現實正在扶養的親屬如下。試問:勞工甲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對象為何?負擔費用數額?可否以扣薪後數額不足支應生活必需而向法院聲明異議撤銷執行命令呢?

(1)配偶乙(家庭主婦,38歲,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

(2)長子丙(小學生,10歲,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

(3)前段婚姻子女丁(國中生,13歲,其母改嫁目前與甲同住,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

(4)在外私生子戊(幼稚園,5歲,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

(5)同住父親己(已退休,70歲,每月有房租收入2萬元)

(6)同住母親庚(公務員,60歲,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

(7)同住哥哥辛(自由業,42歲,名下無財產可維持生活)

★重點四「特休排定權與事先申請機制之衝突」

(獨家提供勞動部、新北市勞工局、臺北市勞動局等主管機關回覆內容並解析)

Q: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揭示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惟在勞工仍得選擇期日之前提下,是否仍應依照約定辦理請假手續(即在雙方約定合理期日前提出特別休假申請)?

★重點五「陪產假實務爭議」

(獨家提供勞動部、新北市勞工局等主管機關回覆內容並解析)

Q:「任職前」配偶分娩,是否會影響勞工任職後之陪產假權利?

Q:「結婚登記前」女友分娩,是否會影響勞工辦理結婚登記後之陪產假權利?

Q:勞工甲「10771日」受僱於A公司,其女友於甲到職前「107626日」分娩,雙方遲至「10775日」完成結婚登記,勞工甲是否仍得向A公司請陪產假?若可,應得自何時區間申請呢?

★重點六「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之認定原則」

勞動部1070621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884

Q:法律規定「經工會同意」,係指哪一種工會類型?廠場工會或事業單位工會之同意,何者優先?

Q:法律規定「經勞資會議同意」,事業場所勞資會議或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決議,何者優先?

Q:倘先取得勞資會議同意後,事業單位勞工方組織工會,是否影響原本勞資會議同意之效力?

★重點七「雇主行使勞基法第十二條懲戒解僱權之時效起算時點」

新聞標題:『空少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 高院改判華航解僱有理』

(提供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解析)

Q:本於下列原因事實,雇主於「105114日」施以開除處分,是否逾越30日除斥期間的規定?

()105624日勞工謊稱總統專機上放有炸彈

()105629日各大媒體廣為報導勞工坦承犯行

()1057月初雇主將勞工轉任地勤

()10585日勞工遭檢察官起訴

()1051011日勞工遭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10日後因未上訴判決確定

Q:謊報炸彈行為是否屬於爭議行為,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解僱?

Q:謊報炸彈行為是否該當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情節重大」程度?是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重點八「藍領外勞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之認定標準」

勞動部1070613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62081

Q:藍領外勞轉換雇主,是否仍會計入原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原雇主如何舉證「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以致於可以不計入?

★重點九「就服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構成要件」

勞動部1070604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6159

新聞標題『外勞逃跑怎認定 勞動部:找不到人就算』

Q:就業服務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各自認定標準為何?以及後續通報主體及處理原則?

Q:以下情節是否構成「失去聯繫」:

(1)外勞以通訊軟體或電話聯繫雇主,雇主無法確認通訊者為本人或無法掌握行蹤者

(2)外勞已同意安置或通報變更住宿地點,但未居住於安置之處或該住宿地點,致雇主及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明確掌握其行蹤

(3)外勞離開雇主住所到朋友或親戚處所居住,若朋友或親戚未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或是通報後,地方主管機關前往訪視未發現外勞

★重點十「出生地歧視與國籍歧視之適用爭議」

新聞標題『大陸配偶不能應徵學校廚工?法官:就業歧視』

(提供該案行政法院判決摘要解析)

Q: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出生地歧視」是否包括「國籍歧視」?事業單位應徵廚工,報名資格「須具中華民國國籍」,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出生地」歧視?

★重點十一「動支準備金之主管機關查核標準」

勞動部1070628日勞動福3字第1070135510

Q:事業單位動支準備金,應先送主管機關查核標準為勞退金總額或月平均工資各達多少元以上?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