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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即將額滿!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 課程地點 台中 │ 台中世貿中心(台中市西屯區天保街60號) │ 教室:2樓201會議室
‧ 開始日期 2018/8/11 ‧ 結束日期 2018/8/11
‧ 課程時間 周六14:45~18:15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500 非會員價 18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500 / 非會員1,8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3,600 / 非會員4,8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000 / 非會員8,4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隨函檢附本次讀書會講義摘錄精華內容之網址

http://youtu.be/KYICry3zOl0,完整版本約百餘頁)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7年8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重點一「107年最新勞動部訴願決定書案例解析」

(蒐集107年間勞動部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之精選案例,並提供人資實務操作建議方式)

[案例一]

銀行業的主管,因該日輪值班,須待其他人員下班後巡視行舍、關閉門窗電源、保全設定等工作,致使20時方刷卡下班(表定下班時間17時),惟銀行僅給予值班費300元,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給付規定?此時可否適用主管機關過去頒佈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免責?

 

[案例二]

報紙業的記者,因下班後常使用公司提供休息室,致使刷卡紀錄(19時刷卡上班,翌日8時才下班),與表定下班時間落差甚大,是否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6項出勤紀錄未覈實記載規定?此時事後提供勞工聲明書未提供勞務可否免責?

 

[案例三]

超級市場業的結帳員,執勤時因個人疏忽造成結帳現金短少79元,雇主若於當月薪資中直接代扣79元,是否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此時事後提供勞工同意書可否免責?

 

★重點二「107年最新最高法院判決案例解析」

(蒐集1077月份最高法院精選案例,並提供人資實務操作建議方式)

[案例一]

Q:勞基法第55條所謂「工作年資前15年,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工作年資係自「受僱日」起算?還是自「適用勞基法日」才起算?何以最高法院與勞動部函釋見解互相矛盾?

Q:醫療院所自877 1 日適用勞基法,護理師甲早於「8271」即受僱於A醫院(中途未離職,均適用勞退舊制),試問:護理師甲能否於「10771日」主張年資滿25年申請退休?又退休金計算基數為何?即每1年給與2個月基數的15年期間是從「8271」或「8771起算?

 

[案例二]

Q: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之消極不作為情形,是否係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無法勝任工作」之判斷標準?

Q:以下二個案例,雇主可否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無法勝任工作」終止契約?如此有無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1)勞工乙(製造業擔任OP作業員)在任職四個多月期間,3次未確實依照電腦上之檢驗規則進行檢驗,致生材料報廢

(2)勞工丙(運輸業擔任司機)在任職四個多月期間,3次於停車場中碰撞其他靜止車輛

 

★重點三「原因事實發生於到職前之請假爭議」

(獨家提供勞動部回覆內容並解析)

Q:勞工到職前結婚或是親屬喪亡,到職後可否再向新雇主申請婚假或喪假的權利?雇主可否拒絕?

 

★重點四「勞基法一日起迄時點之定義」

勞動部1070702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0860號函釋

Q:平日晚上延長工時至翌日凌晨,針對跨曆日之加班費應如何計算?

Q:勞基法第36條一例一休的「一日」,係指「當日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抑或「連續二十四小時」即可?

 

★重點五「連續工作七日適用行業之範圍擴張」

勞動部10786日公告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自即日起生效

 

★重點六「財團法人合併之留用員工程序」

總統府10781日公布財團法人法,自10821日施行生效

Q:財團法人合併時,書面通知留用員工之相關程序?與一般事業單位合併轉讓之法定程序有何不同?

 

★重點七「未依法選舉勞方代表之法律風險」

新聞標題『勞動部防止造假 強化勞資會議計畫啟動』

(獨家提供主管機關函文要求事業單位重新辦理勞方代表選舉、重送備查名單,並否決過去勞資會議決議效力)

 

★重點八「行賄或討好勞檢員之刑事責任」

新聞標題『勞檢一例一休怕被罰 醫師娘送餐券反出事』

Q:勞檢程序中給與勞檢員任何好處,縱使沒有要求其違背職務,是否亦構成刑事上行賄罪呢?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