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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即將額滿!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 課程地點 台北 │ 中國文化大學 大新館(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27號) │ 教室:4F數位演講廳
‧ 開始日期 2018/10/20 ‧ 結束日期 2018/10/20
‧ 課程時間 周六08:30~12:0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500 非會員價 18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500 / 非會員1,8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3,600 / 非會員4,8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000 / 非會員8,4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隨函檢附本次讀書會講義摘錄精華內容之網址

http://youtu.be/KYICry3zOl0,完整版本約百餘頁)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7年10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人資必備民法常識專區

重點一「行為能力(含未成年人)、成人監護制度、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判斷」

新聞標題:『「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民法新增意定監護 政院拍板』

Q1:勞工甲因缺氧性腦病變引發極重度智能障礙,雇主能否與之協商優惠退休?勞工甲的配偶或父母可否以其代理人身份代辦退休離職手續?反之,其親屬均不協助處理,公司應如何應對?

Q2:勞工乙罹患精神分裂症(持中度殘障手冊),其過去對公司所做的種種承諾(包括自請離職),可否主張係在心智不正常的狀態下所作的決定,故全部係屬無效?

Q3:勞工丙未成年(18歲),能否在未經其父母同意前提下,與事業單位成立之勞動契約?反之,若雇用經其父母同意,則該未成年人事後得否自行決定終止契約?

★人資必備民法常識暨民事訴訟爭議案例專區

重點二「法條所謂年、月、日之認定標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之一個月定義」

(獨家解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

Q:民法第123條「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之認定標準?

Q: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所謂「一個月」定義為何?係指首次曠工日依曆計算1個月?或是首次曠工日起算30日?勞動部函釋與民事法院判決實務認定標準有無不同?

★民事訴訟爭議案例專區

重點三「外派海外關係企業之權益爭議」

(獨家解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13號)

Q:外派VS 借調 VS 出向 VS 轉籍?

Q:臺灣母公司外派員工至大陸子公司任職(在台仍保留薪資與勞健保),如何判斷該員工究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成立勞務給付契約關係?若大陸子公司每月給付之人民幣報酬,究竟是屬於臺灣母公司之派駐津貼?抑或屬於執行大陸子公司職務之對價報酬?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四「職災認定爭議之最新主管機關立場」

勞動部107917日勞動條二字第1070073934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二科107104日電子郵件回覆

Q:勞工下班至在學之學校上課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屬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或屬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若該課程性質乃雇主派訓,結論會否不同?

Q:勞工中午用餐外出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屬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或屬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五「留職停薪衍生之特別休假計算爭議」

勞動部107914日勞動條二字第1070073933

Q:員工甲到職日106/7/1107/10/1~108/9/30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年,公司採到職週年制,試問:申請留停前勞工甲尚有6天特休未休,雇主可否要求在留停前休畢?若勞工甲留停前未休畢,雇主何時須結清未休特休?另108/10/1勞工甲復職後應如何計給特休?

Q:員工乙到職日106/7/1107/10/1~108/9/30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一年,公司採曆年制(1/1~12/31),依在職比例給予特休天數。

107/1/1~107/12/31:給6.5天(計算式:3+(6/12)*7=3+3.5=6.5

108/1/1~108/12/31:給8.5天(計算式:3.5+(6/12)*10=3.5+5=8.5

試問:申請留停時107年度特休僅休4天,則留職停薪期間跨越107/12/31時,雇主是否有義務結清當年度未休畢特休天數?若有義務,則須結清之未休日數有幾天?還是待勞工復職後再行結清即可?108/10勞工乙復職後特休應如何計給?

★民事判決暨時事專區

重點六「LINE對話紀錄與加班之關連性」

新聞標題『合理嗎?下班Line「已讀不回」 他慘遭記2支警告』

新聞標題『line交辦公務算不算加班?勞動部這麼說』

(提供民事法院判決解析)

Q:勞工持LINE對話紀錄訴請加班費,民事法院實務是否肯認?哪些標準會被認定屬延長工時加班?以及各該認定加班分鐘數?雇主若要求LINE須即時回覆甚至納入懲處,是否可行?

★訴願決定書專區

(一)臺北市政府107810日府訴一字第1072091113號訴願決定書

Q:勞資雙方約定遲到與事、病假優先自其特別休假中扣抵,不另扣薪。是雇主執此逕自扣抵特別休假時數,是否違反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二)臺北市政府107621日府訴一字第1072090637號訴願決定書

106年910日主管告知做到月底,10月不再排班

106年915日勞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06年1031日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不成立

Q:主管機關可否以雇主自106101日起不再安排其出勤班表,屬勞資爭議調解期間之不利行為,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

★勞動部函釋專區

勞動部1070911日勞職授字第1070204351

Q:勞動檢查法第22條陪同勞檢之「工會」定義為何?事業單位可否拒絕外部工會(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派員陪同勞檢?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