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1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重要時事爭議專區
重點一「選舉罷免日出勤實務爭議總整理」
壹、基本概念
Q1: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謂「內政部所定」與「勞動部指定」之休假日,有何不同?
Q2:承上,二者是否皆得經個別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挪移?
Q3:承上,二者經勞工同意出勤提供勞務,是否不論出勤時數為何,皆應「加發一日」工資?
Q4:承上,勞工可否主張以「補休」替代是日出勤工資?是否亦應遵守勞基法第32條之1法定補休規範?
Q5:承上,二者適逢「法定休息日」以及「例假日」,是否皆應擇期補假一日?
貳、月薪制工作者(平日正常工時8小時)
一、選舉公投日適逢「正常工作日」
(一)平日白天班
Q1:勞工甲月薪36,000元,年滿30歲,每週二至週六為正常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8時至17時,午休1小時),每週日為例假日,每週一為休息日,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若因選舉公投日放假,工資怎計算?
Q2:承上,倘勞工甲當日未去投票,實際上班時間為「早上8時至19時」,即尚有延長工時2小時,工資怎計算?
Q3:承上,倘勞工甲當日「早上8時至10時投票」,實際工作時間為「10時至19時」,工資怎計算?
Q4:承Q3(實際工作時間為「10時至19時」),下列情形之加班費是否有所不同?
(1)勞工甲主張上午時段(8時至10時)須外出行使投票權
(2)勞工甲以個人因素為由「請公假」上午時段
(3)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當日出勤班表為「10時至19時」
Q5:承Q4(3),倘勞工甲不同意變更出勤時間,雇主可否片面為之?
Q6: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必須徵得勞工同意方得於選舉公投日出勤工作,如何舉證雇主已取得勞工同意出勤工作且不妨礙其投票權行使?
(二)平日夜班
Q1:勞工乙月薪36,000元,甫年滿18歲,每週一至週五為正常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22時至翌日7時,中間休1小時),107年11月23日(星期五)工資怎麼計算?
Q2:承上,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晚上應否出勤,工資怎計算?
Q3:勞工丙每日正常工時小夜班(13時至22時,中間休1小時),若107年11月23日(星期五)下班後加班4小時(22時至翌日2時),加班費怎麼計算?
二、選舉公投日適逢「休息日」
(一)休息日未有約定出勤時段
Q1:勞工丁月薪36,000元,年滿50歲,每週一至週五為正常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8時至17時,午休1小時),星期六為法定休息日,星期日為法定例假日,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未出勤,工資怎麼計給?可否再主張補假一日?
Q2:承上,倘勞工丁當日未去投票,臨時受雇主要求加班,出勤時間為「早上8時至19時」,即尚有延長工時2小時,工資怎計算?係依「休息日」標準還是「選舉公投日」標準?
Q3:承上,倘勞工丁當日「早上8時至10時投票」,實際出勤時間為「10時至19時」,工資怎計算?
Q4:承Q3(實際工作時間為「10時至19時」),下列情形之加班費是否有所不同?
(1)勞工丁主張上午時段(8時至10時)須外出行使投票權
(2)勞工丁以個人因素為由「請公假」上午時段
(3)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當日出勤班表為「10時至19時」
(二)休息日本有約定出勤時段(「早上8時至17時」)
Q1:倘勞工丁已與雇主約定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休息日有出勤時段「早上8時至17時」,則上開問題的結論是否有所不同?
參、月薪制工作者(變形工時衍生平日正常工時10小時)
Q1:勞工戊月薪36,000元,年滿50歲,公司採用2週變形工時制度,四班二輪工作二天休息二天,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8時至20時,中間休息2小時),倘勞工戊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未投票而實際出勤10小時(8時至20時),試問工資應如何發給,請以下列各種期日性質回答?
(1)法定休息日或例假日
(2)變形工時衍生之空班日
(3)優於法令之免出勤日
(4)平常工作日
Q2:若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屬於勞工戊之正常工作日,其早上8時至10時去投票,再返回工作至20時,工資應如何發給?
肆、部分工時之時薪制工作者
Q1:勞工己年滿50歲(時薪制,每小時150元),固定每週一、三及五出勤,每週四為法定休息日,每週日是例假日,每週六即為雙方約定免出勤日,每日正常工時4小時(8時至12時),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當日未出勤,工資怎計算?可否主張補假一日?
Q2:承上,倘當日出勤4小時,工資怎計算?
Q3:若勞工庚(時薪制,每小時150元)每週固定出勤時段為週二、四及六,則上開結論有無不同?
伍、第84-1條核備之工作者
Q1:勞工辛年滿50歲,為週休二日制的公司自聘警衛,107年11月出勤22天(二班制,7時至19時及19時至翌日7時,每班中間休息2小時),當月薪資33000元,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當日未排班出勤,工資怎計算?可否主張補假一日?
Q2:反之,若107年11月24日(星期六)為其排班出勤日,工資怎計算?
陸、選舉罷免日與內政部所定國定假日之區別
Q:以上題目所稱之「107年11月24日選舉公投日」,若換成是「內政部所定之12天國定假日」,答案有無不同?
★民事訴訟爭議案例專區
重點二「工資補償與勞保傷病給付抵充爭議」
(獨家提供司法實務判決供參)
Q:針對職災勞工工資補償請求,雇主可否主張因勞保局會發給傷病給付(第一年:投保薪資七成),而該給付依法雇主本得全數抵充,故僅須先給付投保薪資七成以外之差額即可?
Q:若雇主先行給付工資補償全額,在法律上有無權利要求勞工返還已受領之勞保傷病給付?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三「部分工時勞工的原領工資計算」
(獨家提供勞動部函釋與司法實務判決供參)
Q:職災工資補償計算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所謂「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係指「勞工約定的工時」還是「法定工時」?
Q:如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災,其前一日工時為4小時,工資為140x4=560,其原領工資是否以此(560元)金額計算?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四「過勞職業疾病認定標準」
新聞稿『勞動部修正過勞認定參考指引及製作Q&A問答集』
Q:新修訂之長時間工作過重之過勞認定標準為何?此處加班時數認定與勞動基準法標準一致嗎?何謂「月平均加班時數」?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五「行政行為期間期日之計算」
勞動部107年10月16日勞動關3字第1070128385號
Q:某事業單位於107年8月30日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情事,依法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試問:是幾年幾月幾日前通報方為適法?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行業歸屬疑義」
勞動部107年9月2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1330條
Q:如何判斷事業單位的行業歸屬分類?例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究竟係以「未分類其他工商服務業」或「住宅及建築物清潔服務業」為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