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2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勞動法令修正專區
重點一「勞動事件法逐條實務解析」
民國107年11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
Q:人資人員面對勞動事件法施行在即,應如何正確解讀並為適當因應?
一、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
二、訴訟障礙之降低
(一)法院管轄權方便勞工起訴
(二)裁判費用之徵收與減免
(三)法院調查與舉證責任合理調整
(四)工會職權之擴增
三、勞動調解程序之改造
四、保全程序之強化
(一)保全事件命供擔保之限制
(二)特殊類型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三)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事件之保全程序
★勞動法令修正專區
重點二「就業服務法修正實務解析」
民國107年11月28總統府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24、40、46、54、56、65、66、67、68、70條條文
Q:人資人員面對就業服務法已修正生效,應如何正確解讀並為適當因應?
一、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之職缺,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二、新增「二種就業歧視禁止類型」
三、修訂「五款就業服務機構禁止行為類型」
四、新增「不予核發招募及聘僱許可之類型」
五、加重失蹤外勞之通報義務與相關責任
六、放寬白領勞工從業範圍
★勞動法令修正專區
重點三「勞動基準法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實務解析」
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府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54、55、59條
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府修正公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8、23、24、34、41條
Q:法條「身體殘廢」、「遺存殘廢」變更為「身心障礙」或「遺存障害」,實質意義有何不同?
★民事訴訟判決專區
重點四
「調職處分適法性檢視—解除主管職與降級減薪懲處之異同」
新聞稿『拔主任減薪未做懲處決議 醫院判賠到復職』
Q:勞工遭受違法調動處分,應如何訴追其法律權益(片面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或單純確認調動處分無效)?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又有何區別?
Q:醫院因接獲某藥劑科主任不當舉止之申訴函件,遂依照人評會建議解除其主管職位,按月減發薪資15,925元(主管加給6,180元、本俸3,345元、工作津貼6,400元),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之檢驗?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五「部分工時勞工的原領工資計算」
(提供勞動部最新解釋函文參考)
Q:勞動部曾於101年教育訓練資料中,關於部分工時工原領工資計算,不論事發前一日之工時長短,均是以法定正常工時8小時為據,是否符合現行實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