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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即將額滿!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 課程地點 桃園 │ 元智大學(桃園市中壢區內壢里遠東路135號) │ 教室:元智一館一樓1109教室
‧ 開始日期 2019/1/12 ‧ 結束日期 2019/1/12
‧ 課程時間 周六14:30~18:0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800 非會員價 26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800 / 非會員2,6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200 / 非會員6,0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600 / 非會員9,6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隨函檢附本次讀書會講義摘錄精華內容之網址

http://youtu.be/KYICry3zOl0,完整版本約百餘頁)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81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人資必備民法常識專區

重點一「勞資間意思表示爭議總整理」

(提供法院判決解析以下各項約款之有效性)

(一)意思表示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民法第71條、第247條之1

Q:勞資雙方約定營業員績效獎金須扣除後臺行政服務費,是否有效?

(二)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6條)

Q:勞工的離職申請書(因受雇主減薪、降職等手段施加壓力而保留不願離職之真意)

(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

Q:勞工的退休申請書(因受雇主要求先行結清年資領取舊制退休金後,再繼續雇用)

Q:勞工的離職申請書(勞退新舊制轉換之際,勞資協議結清過往服務年資後,再繼續雇用)

Q:資方的資遣通知書(雇主明知勞工為個人因素,卻方便其申請失業給付而假意資遣)

(四)錯誤之意思表示(民法第88條)

Q:勞工的賠償切結書(因不諳中文而簽署)

Q:勞工的資遣同意書(因不懂勞基法資遣條款內容,致陷於錯誤而為同意)

Q:勞工的資遣通知書(不知已具備退休金請求權方同意領取資遣費)

Q:勞方的離職申請書(誤認違法約款的有效性而自請離職)

Q:資方的退休金核算書(誤認勞工年籍資料而准與退休申請)

Q:資方的資遣費計算書(對於第13個月薪資與盈餘紅利之數額計算錯誤)

Q:資方的資遣通知書(誤認勞工僅有不能勝任情事而資遣,事後發現其他重大違規)

Q:資方的退休同意書(誤認委任經理人具備勞工身份,同意其可申領台灣銀行退休準備金,但事後遭主管機關拒絕動支)

Q:資方的勞退舊制年資結清書(誤認勞基法適用時點,結清較多的勞退舊制年資)

(五)受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

Q:勞工的離職申請書(遭主管斥責辦事不力而被迫簽署)

Q:勞工的離職申請書(主管告知不辭職將會召開人評會記過免職)

Q:勞工的離職申請書(主管要求勞工自動請辭或由公司予以開除)

Q:勞工的悔過書(主管告知其違規案情,公司將其移送法辦)

Q:勞工的自願離職聲請書(律師告誡若不自請離職,公司將提出業務侵占告訴,並逕行開除,不予支付任何費用)

Q:勞工的賠償確認單(主管告誡不能勝任工作,利用職位及群眾壓力迫使其同意賠償)

Q:勞工的退休申請書(主管誤導年資滿15年應強制退休,致伊陷於錯誤而為退休申請)

Q:勞工的退休申請單(主管威脅無法領取年度主管獎勵金)

(六)對話與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民法第94條、第95條)

Q:勞工若有失蹤連續曠職三日情事,下列勞動契約終止方式何者可行?

(1)契約約定「員工曠職連續超過三天者,視同自動離職論處」

(2)雇主張貼「解雇令」於員工公佈欄或系統中

(3)雇主用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LINE)傳送「解雇令」與員工

(4)雇主用存證信函寄送「解雇令」與員工?寄送地址為戶籍地址或契約通訊地址?

Q:若員工拒絕受領或投送地址無人應答,公司應如何應對?必須為民事訴訟法上公示送達?還是直接在規章中規範「以郵戳為憑視為送達完成」即可?

Q:勞工1031214日預告終止僱傭關係,自104115日始發生效力,試問:勞工可否在104113日(即契約終止效力發生前)撤回離職之意思表示?

(七)意思表示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民法第98條)

Q:形成權行使附帶條件(例如:若公司沒辦法提供足量工作量,可以用資遣方式為之),是否直接發生效力?

Q:勞資雙方對於資遣費爭議達成和解,並拋棄僱傭關係衍生一切請求,勞工是否可能再主張其他權利(例如:加班費、勞保年資損失損害賠償)?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二「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職缺之薪資揭示方式」

勞動部1071214日勞動發就字第10705182012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

一、有關薪資揭示規定之內容及施行日期?

二、經常性薪資包含哪些項目?

三、雇主徵才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四、雇主自行刊登廣告求才(包括張貼海報、布條之徵人公告等),也要揭示薪資範圍嗎?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三「外國人從事勞務例外無庸申請許可類型」

勞動部1071127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7378

Q: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外國人在台灣有哪些從事行為,非屬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範疇,無須申請許可?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