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人資必備民法常識專區
重點一「勞資間意思表示爭議總整理」
(提供法院判決解析以下各項約款之有效性)
(一)意思表示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民法第71條、第247條之1)
Q:勞資雙方約定營業員績效獎金須扣除後臺行政服務費,是否有效?
(二)單獨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6條)
Q:勞工的離職申請書(因受雇主減薪、降職等手段施加壓力而保留不願離職之真意)
(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
Q:勞工的退休申請書(因受雇主要求先行結清年資領取舊制退休金後,再繼續雇用)
Q:勞工的離職申請書(勞退新舊制轉換之際,勞資協議結清過往服務年資後,再繼續雇用)
Q:資方的資遣通知書(雇主明知勞工為個人因素,卻方便其申請失業給付而假意資遣)
(四)錯誤之意思表示(民法第88條)
Q:勞工的賠償切結書(因不諳中文而簽署)
Q:勞工的資遣同意書(因不懂勞基法資遣條款內容,致陷於錯誤而為同意)
Q:勞工的資遣通知書(不知已具備退休金請求權方同意領取資遣費)
Q:勞方的離職申請書(誤認違法約款的有效性而自請離職)
Q:資方的退休金核算書(誤認勞工年籍資料而准與退休申請)
Q:資方的資遣費計算書(對於第13個月薪資與盈餘紅利之數額計算錯誤)
Q:資方的資遣通知書(誤認勞工僅有不能勝任情事而資遣,事後發現其他重大違規)
Q:資方的退休同意書(誤認委任經理人具備勞工身份,同意其可申領台灣銀行退休準備金,但事後遭主管機關拒絕動支)
Q:資方的勞退舊制年資結清書(誤認勞基法適用時點,結清較多的勞退舊制年資)
(五)受詐欺或脅迫之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
Q:勞工的離職申請書(遭主管斥責辦事不力而被迫簽署)
Q:勞工的離職申請書(主管告知不辭職將會召開人評會記過免職)
Q:勞工的離職申請書(主管要求勞工自動請辭或由公司予以開除)
Q:勞工的悔過書(主管告知其違規案情,公司將其移送法辦)
Q:勞工的自願離職聲請書(律師告誡若不自請離職,公司將提出業務侵占告訴,並逕行開除,不予支付任何費用)
Q:勞工的賠償確認單(主管告誡不能勝任工作,利用職位及群眾壓力迫使其同意賠償)
Q:勞工的退休申請書(主管誤導年資滿15年應強制退休,致伊陷於錯誤而為退休申請)
Q:勞工的退休申請單(主管威脅無法領取年度主管獎勵金)
(六)對話與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民法第94條、第95條)
Q:勞工若有失蹤連續曠職三日情事,下列勞動契約終止方式何者可行?
(1)契約約定「員工曠職連續超過三天者,視同自動離職論處」
(2)雇主張貼「解雇令」於員工公佈欄或系統中
(3)雇主用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LINE)傳送「解雇令」與員工
(4)雇主用存證信函寄送「解雇令」與員工?寄送地址為戶籍地址或契約通訊地址?
Q:若員工拒絕受領或投送地址無人應答,公司應如何應對?必須為民事訴訟法上公示送達?還是直接在規章中規範「以郵戳為憑視為送達完成」即可?
Q:勞工103年12月14日預告終止僱傭關係,自104年1月15日始發生效力,試問:勞工可否在104年1月13日(即契約終止效力發生前)撤回離職之意思表示?
(七)意思表示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民法第98條)
Q:形成權行使附帶條件(例如:若公司沒辦法提供足量工作量,可以用資遣方式為之),是否直接發生效力?
Q:勞資雙方對於資遣費爭議達成和解,並拋棄僱傭關係衍生一切請求,勞工是否可能再主張其他權利(例如:加班費、勞保年資損失損害賠償)?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二「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職缺之薪資揭示方式」
勞動部107年12月14日勞動發就字第10705182012號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
一、有關薪資揭示規定之內容及施行日期?
二、經常性薪資包含哪些項目?
三、雇主徵才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四、雇主自行刊登廣告求才(包括張貼海報、布條之徵人公告等),也要揭示薪資範圍嗎?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三「外國人從事勞務例外無庸申請許可類型」
勞動部107年11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7378號
Q: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外國人在台灣有哪些從事行為,非屬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範疇,無須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