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02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民事暨行政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一「獎金發放設定在職限制之爭議」
(提供最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解析)
新聞稿『不發年終不違法!但勞基法有定這項…』
新聞稿『理專銷售獎金 離職不發惹議』
Q1:雇主依照法律或依照契約有無發放「年終獎金」或「盈餘紅利」的義務?此與上開獎金或紅利是否具備勞基法工資性質有無干係?若當初面試員工時提及保障年薪14個月,上開結論有無不同?
Q2:針對「年終獎金」、「盈餘紅利」、「銷售獎金」等報酬,勞工若於發放時點前提早離職,雇主可否執此拒絕發放?
Q3:承Q2,若雇主在各該獎金發放辦法中已明文規定「發放時點須在職」限制,上開結論有無不同?該發放限制內容有無違反法律規定(例如勞基法第29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而影響效力?若雇主執此規定拒絕發放,主管機關能否以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未全額給付原則而裁罰?
Q4:承Q2,若勞工離職事由乃屬非自願(例如:勞基法第11條或第14條),勞工可否主張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即雇主違法解雇刻意造成其無法領取獎金,而視為具備獎金發放條件?
★勞動法令逐條解析專區
重點二「普通病假實務爭議總整理」
(各問題均提供最新勞動部函釋解析)
(一)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1年內」、「2年內」之認定
Q1:勞工106年已請1個月普通傷病住院病假,107年又請滿11個月普通傷病住院病假,108年可否重新再請12個月的普通傷病住院病假?抑或須連同前一年度(即107年)請假期間計算,108年只能再申請1個月的普通傷病住院病假?
(二)無薪病假期間適逢例休假日之工資計給方式
Q2:倘勞資約定病假週期起訖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且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事曆辦公,則勞工甲一次申請二個月安胎假(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請問薪資該如何計算?幾日全薪、幾日半薪、幾日無薪?
(三)無薪病假期間跨越曆年之工資計給方式
Q3:承Q2,勞工甲請假屆至107年12月31日,接續再請一個月安胎假(108年1月1日~108年1月31日),請問薪資該如何計算?幾日全薪、幾日半薪、幾日無薪?下列四種計給方式何種正確:
(1)連同「107年12月」一樣,「108年1月」全部日數均計入無薪病假
(2)「108年1月」全部日數計入半薪病假
(3)「108年1月」只須給付23個原約定正常工作日的病假半薪即可(含108年1月19日補班日)
(4)除(3)外,應再額外給付開國紀念日、法定休息日及例假日等共8日之全日工資
(四)無薪病假期間如插入其他假別之工資計給方式
Q4:承Q2,勞工甲在申請二個月安胎假(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時,「同時」亦申請107年12月13日乃產檢假假別,藉以中斷病假連續計算,結論與Q2有無不同?反之,勞工甲在二個月安胎假(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申請「生效後」,嗣後再申請107年12月13日產檢假,藉以中斷病假連續計算,結論與Q2有無不同?
(五)部分工時工無薪病假暨產假期間之工資計給方式
Q5:承Q2&Q3,勞工甲若為部分工時的時薪工作者(每週工作四天,一天工作四小時),則上開三個月安胎假之薪資如何計算?
Q6:承Q2&Q3,勞工甲若為部分工時的時薪工作者(每週工作四天,一天工作四小時),於108年2月1日分娩生產,則可申請的產假期間日數為何?產假薪資又如何計算?
(六)無薪病假期間之勞健保三合一申報影響
Q7:承Q2&Q3,勞工甲連續申請三個月安胎假(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期間均未住院僅在家休養,雇主依規定於108年2月申報投保薪資時,是否須以勞工甲實際受領薪資調降投保薪資?又無薪病假期間之勞退提繳數額為何?
★勞動法令修正專區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三「職災補償金與職工福利金之爭議」
(提供最新勞動部函釋解析)
勞動部108年1月15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勞動部107年12月17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601號
Q:勞工公傷病假期間,雇主得否繼續自其職災補償金中扣提法定比例作為職工福利金?
★最新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四「工資給付日適用民法遞延爭議」
Q:事業單位發薪日為每月5日,但108年2月份遇到過年假期該怎麼辦?雇主可否片面公告或援引民法第122條規定,逕行於過年假期結束後之次日給付?
★最新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五「父母同時申請育嬰留停與津貼之原則與例外」
新聞稿『3年2胎「非正當理由」領嘸育嬰津貼 勞動部挨轟』
Q:勞工與其配偶同時撫育2名未滿3歲子女(老大2歲、老二1歲),夫妻二人可否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但書「正當理由」,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若可,夫妻二人得否同時申請不同子女之育嬰津貼?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六「放寬汽車客運業年節期間連續工作限制」
勞動部108年01月23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098號
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生效。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七「地方主管機關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流程」
(提供最新勞動部函釋解析)
勞動部108年01月07日勞動保1字第1070140633號
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相關法令規定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八「招募特定職類本勞之合理薪資基準」
(提供最新勞動部函釋解析)
勞動部108年01月10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17751號
Q: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最新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九「企業違反勞基法之各項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