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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 課程地點 高雄 │ 文化大學推廣部高雄分部(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5號3樓) │ 教室:三樓306
‧ 開始日期 2019/3/16 ‧ 結束日期 2019/3/16
‧ 課程時間 周六09:00~12:3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800 非會員價 26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800 / 非會員2,6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200 / 非會員6,0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600 / 非會員9,6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隨函檢附本次讀書會講義摘錄精華內容之網址

http://youtu.be/KYICry3zOl0,完整版本約百餘頁)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803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一:「工作日與休息日之換班制度、國定假日調移制度,是否會受勞工提前離職而有影響」

(提供最新主管機關函覆內容與行政法院不同見解之比較分析)

Q1:配合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出勤之事業單位(即108223日(六)補上班日、10831日(五)補休息日),如勞工甲108228日(四)離職,致使原定10831日(五)調移補休息日無法達成,則108223日(六)是否仍屬補班日性質而必須出勤?若公司要求即將離職的勞工甲出勤,是否需要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Q2:承前,勞工乙10831日(五)始到職,則31當天(二二八連假期間)應否出勤?雇主可否要求乙若不出勤須請假替代?

Q3:勞工丙為排班制工作者,與雇主約定將「二二八國定假日」調移至「320的工作日」(即108228日為正常工作日、108320日為二二八國定假日),若勞工丙在108228日(四)離職,導致原定「二二八國定假日」無法使用休畢,則公司是否須加給一日工資作為補償?

★勞動法令逐條解析專區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二「責任制工作者實務爭議總整理」

勞動部108030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

(一)核備階段

Q1:責任制工作者適用範圍

Q2:核備申請主管機關(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個別勞務提供地?)

Q3:責任制約定之生效期日(約定日?核備申請日?核備通過日?)

(二)加班費階段

Q4:責任制工作者每月薪資結構拆解?延長工時加班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方式?

Q5:責任制工作者有無例假、休息日之權利?

Q6:責任制工作者有無國定假日權利?若適逢內政部指定之國定假日出勤,是否應給予加班費?一般工作者之「國定假日調移程序」是否亦適用於責任制工作者?

Q7:責任制工作者若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日出勤,是否應給予加班費?

Q8:責任制工作者加班費的免稅標準?

(三)請假階段

Q9:責任制工作者法定假別權利與一般工作者之異同?

(四)職災補償階段

Q10:責任制工作者職災補償計算方式與一般工作者之異同?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三「責任制工作者適用範圍爭議」

勞動部1080225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197

Q: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工作者,試問:「救助院所」所僱輔導員是否包含之?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四「團體協約禁搭便車條款效力爭議」

新聞稿『空服員工會告華航敗訴 法院:禁搭便車條款違法無效』

(提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4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70號判決解析)

Q:事業單位與工會間「一般性團體協商方式」與「團體協約法協商方式」之區別?

Q:現行實務對於「禁搭便車條款」與「間距確保條款」之適法性效力認定?

Q:若雇主拒絕簽署「禁搭便車條款」與「間距確保條款」,是否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違法?

Q:若雇主與複數工會間均陸續簽署「禁搭便車條款」,是否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違法?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五「團體協約工會協商資格」

勞動部1080131日勞動關2字第1080125196

Q:外部的產()業工會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團體協商之協商資格認定方式?

★行政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六「服務業休息時間之爭議案例」

新聞稿『銀行員用餐時需接電話是「待命」法官判裁罰無誤』

(提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3號解析)

Q:勞工午餐時間在座位用餐,有電話須停止用餐接電話,是否屬工作時間性質?若勞動契約書已載明:「中午1200至下午100之間,每人至少輪流調配30分鐘用膳」等語,雇主是否可作為給予30分鐘休息時間之證明?雇主是否仍須建立輪流調配用膳時間之制度使勞工安心休息?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七「育嬰留停申請無須配偶在職證明之例外類型」

勞動部1080221日勞動條4字第1080130174

Q:親自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是否構成性平法第22條但書之正當理由?雇主可否再要求其提出配偶之在職證明?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