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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 課程地點 台北 │ 中國文化大學建國分部(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231號) │ 教室:B1國際會議廳
‧ 開始日期 2019/4/19 ‧ 結束日期 2019/4/19
‧ 課程時間 周五13:00~16:3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800 非會員價 26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800 / 非會員2,6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200 / 非會員6,0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600 / 非會員9,6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隨函檢附本次讀書會講義摘錄精華內容之網址

http://youtu.be/KYICry3zOl0,完整版本約百餘頁)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804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勞動部函釋專區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一「值日夜制度實務爭議總解析」

(整理分析近十年最高法院對於值日夜與延長工時區別標準之相關判決)

勞動部108311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222號函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應行注意事項」,並自11111日起停止適用

Q1:本次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應行注意事項」,對於事業單位現行值日夜制度有何衝擊?值日夜津貼最低數額如何計算?該筆津貼應否列入平均工資或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在稅法上性質屬應稅所得或免稅所得?

Q2:自11111日起「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應行注意事項」停止適用,事業單位未來該如何因應?這跟實務上「ON CALL備勤制度」有何區別?勞動部與民事法院判決對此相關標準有無差異?試從「調度室司機」、「技工工友」、「清潔工」等常見案例分析討論?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二「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職缺之薪資揭示方式」

勞動部1080321日勞動發就字第10805036151號函

勞動部1080321日公布「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Q1:勞動部同日對於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發佈不同內容之「解釋令」與「指導原則」,在行政法上位階為何?二者在法律上強制力有無區別?

Q2:「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之認定標準?是否包括按月給付之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加班費及差旅費等給與?

Q3:薪資範圍之公開揭示方式為何?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若區間超過新臺幣五千元,是否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而應受裁處?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三「試用期與正式員工之解雇舉證責任」

新聞標題『草率開除員工 當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解析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判決要旨)

Q1:事業單位因舉證不足遭認定違法解雇之法律風險數額評估?

Q2:人資主管與勞工洽談不適任工作之情形,勞工當下口頭表示「同意資遣、越快越好」等語,是否已發生雙方間合意終止契約效力?勞工事後可否反悔拒絕簽署離職同意書?

Q3:試用期間屆滿後2個月,雇主是否仍得以未通過試用考核為由終止契約?實務上認定雇主得行使之試用期合理猶豫期間多久?

Q4:勞工試用期滿後正式聘用,雇主若欲主張其無法勝任工作資遣,可否再以試用期間內所生事由作為不能勝任工作之認定?

Q5:勞工工作上之偶然疏忽、未如期交付改善計畫,是否即得推認其工作態度草率未盡職責?最後縱使勞工工作表現未盡周延,雇主是否應給與較輕微之申誡、記過等懲戒方式?

 

★勞動法令(草案階段)專區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四「雇主強制退休權利限制相關爭議」

(提供勞動部獨家函釋解析)

新聞標題

『鼓勵僱用銀髮 勞部擬開放僱用65歲以上可簽定期契約』

『聘雇高齡者 勞動部:不得以65歲為由強制退休』

Q1:公司規範「凡年滿65歲者一律強制退休」或是「凡年齡65歲者一律不予僱用」,是否均有年齡歧視的問題?

Q2:勞工年滿65歲先退休後再回聘,數年後公司是否可再以勞基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行使強制退休權利終止契約?此作法有無權利權利問題?

Q3:承Q2,勞工年滿65歲先退休後再回聘,依照現行勞基法是否能簽訂定期勞動契約?目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內容增加可簽定期契約之實益何在?未來若可簽訂定期契約,則該名中高齡勞工的法定權利相較一般勞工有何區別?其若發生職業災害而得請求之補償金權利,會否因為定期契約屆期後而受影響?

Q4:勞工65歲後遭雇主強制退休,如其勞退『新制』年資長達12年,依照現行法令有無年資結清之保障規定?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五「勞基法技術生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規定說明」

勞動部1080131日勞動保2字第1080140012號函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六「工會因應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之章程增修」

勞動部108321日勞動關3字第1080125705號函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