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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 課程地點 桃園 │ 元智大學(桃園市中壢區內壢里遠東路135號) │ 教室:元智一館一樓1109教室
‧ 開始日期 2019/5/18 ‧ 結束日期 2019/5/18
‧ 課程時間 周六14:30~18:0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800 非會員價 26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800 / 非會員2,6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200 / 非會員6,0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600 / 非會員9,6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免費獲贈沈律師親筆簽名—最新第三版「勞工人資法典」1

108/5/16/14期間,新生首次報名6堂以上讀書會者。

108/5/16/14期間,舊生續報6堂以上讀書會者。

曾經一次報名一年期的舊生(目前尚未到期者)。

(惟每人獲贈第三版法典的權利,均以一次為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4)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隨函檢附本次讀書會講義摘錄精華內容之網址

http://youtu.be/KYICry3zOl0,完整版本約百餘頁)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805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一「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重要修正逐條解析」立法院108426日三讀通過

(一)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78910款、第9條、第22條之1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8條之1、第14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45條之1、第53條之1、第54條之1、第56條之1、第56條之2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宇恒承辦案件經驗分享專區

重點二「通勤職災適當時間與應經途中之判斷」

新聞標題『太早上班出車禍 判雇主免賠』

一審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簡字第28

二審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已判決確定)

Q:法院實務對於通勤職災之認定範圍,相較於主管機關勞動部,是寬鬆抑或嚴格呢?

Q:每日上班提早3小時出門,是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的「適當時間」?若僅提早1.5小時或1小時,其結論有無不同?

Q:勞工主張因年事已高,習慣提早至公司閉目養神休息,此說法是否可以延長「適當時間」之認定?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三「企業併購衍生之預告期間與資遣通報爭議」(

獨家提供主管機關函詢解釋)

Q:若公司進行企業併購,定併購基準日為10841日,新雇主於10831日即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於受通知10日內便以書面通知新雇主同意留用。然而,108329日,該員工又依企業併購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告知新雇主因個人因素而改為不願留用。茲產生下列爭議:

1)員工於108329日告知不願留用時,應如何計算預告期間?舊雇主是否於此時才能開始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起算法定預告期間(例如以329作為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日)?抑或是10831日通知商定留用之日,即可視為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日?

2)員工於108329日告知不願留用,則舊雇主應如何資遣通報?是否需將終止契約日延至符合資遣通報10日期限之日(例如:須改以48作為契約終止日,並於329進行通報)?抑或是可自員工離職之日(即併購基準日41)起3日內作資遣通報即可?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四「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與勞動基準法『工會』之定義」

(獨家提供主管機關函詢解釋)

Q:工會推選之職福會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二,其中「工會」是否包括關係企業工會?

Q:勞基法第3030-13249條所稱之工會,是否包括關係企業工會?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五「育嬰留職停薪考核與獎金核放爭議」

新聞標題『育嬰假員工無考績 最高罰30萬』

Q: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公司可否執此扣減年終獎金或是不予考核?如此有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禁止不利處分之規定?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六「業務性質變更與適當工作安置義務之認定標準」

Q: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之定義?企業為因應市場競爭,將經營方式採取外包,是否符合業務性質變更要件?如何證明樽節人事成本確實出於經營決策之必要?

Q:勞基法第11條第4款「無適當之工作可供安置」之定義?倘雇主已提供與其勞工能力相當之適當新職務,勞工有無拒絕接受權利?若無法轉調至勞工希望部門,是否違反安置義務?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七「輪班制更換班次之間隔休息時間彈性放寬」

勞動部1080410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349

開放「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八「公務人員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處理方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326日總處培字第1080030180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九「職場危險源監督者之法律責任」

新聞標題『台北醫院大火起訴2護理師 檢:沒排除危險有過失』

解析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一)起訴之簡要犯罪事實(二)起訴之依據及理由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