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06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一「勞動派遣制度重大變革」
立法院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63條之1、第78條第2項
(施行生效期日未定)
Q:未來要派公司面試派遣勞工時,須要求派遣公司履行何種程序義務?並有哪些行為是被法律強制禁止呢?若違反之,要派公司有何法律風險?
Q: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公司應負擔勞基法職災補償與民法損害賠償的責任嗎?
★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二「同性婚姻新制對於人資管理影響解析」
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108年5月24日施行生效)
Q:同性結婚登記之二人,可否向事業單位請「婚假」、「喪假」、「陪產假」?
Q:同性結婚登記之二人,向事業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是否限於收養他方所親生子女為限?抑或可以收養非二人之親生子女呢?
Q:同性結婚登記之二人,可否互以彼此代理人身份為他方申請離職退休事宜?若一方死亡,他方有無繼承權?
Q:跨國同性之二人(其中一人為中華民國籍)是否可以有本次「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適用?
★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三「意定監護新制對於人資管理影響解析」
立法院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3條之2至之8
(施行生效期日未定)
Q:勞工能否為自己事先選定監護人,作為未來當處於意識狀態不清時,自動成為自己之代理人身份,為其辦理相關離職退休事宜?若可,相關程序為何?勞工本人或受任人事後可否撤回委任關係呢?
★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四「強制執行法修正對於人資管理影響解析」
立法院108年5月10日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108年5月31日施行生效)
Q:勞工薪資債權被法院執行命令扣押,扣押比例最多為何?法院能否僅保留維持勞工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數額後,其餘全數扣押(例如:勞工單身一人居住於新北市,月薪六萬元,僅保留新北市每人每月生活必需數額17,262元,剩餘42,738元全數扣押)?
Q:法院執行命令扣押薪資債權三分之一,應以各期債權全額計算?還是以實際支領數額認定?
Q:若扣押命令核發後,未為扣押部分,倘不足或超過維持勞工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勞工應如何向法院主張異議?
★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五「高薪經理人公告適用勞基法責任制」
勞動部108年05月23日核定「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漁船船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均自即日生效。
Q:主管機關公告「月薪15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適用責任制工作者,所謂月薪15萬元可否以年薪除以12為計?又月薪15萬元是否包含獎金、分紅、年終獎金等加給?
Q:針對「月薪15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約定,未來勞動條件約定內容為何?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六「高階經理人委任契約是否適用勞基法之判斷標準」
(分享新聞案例之法院判決重點,並解析具體判斷標準)
新聞標題:『月薪62萬執行副總北富銀不聘了他打訴訟連敗』
『月薪15萬學經歷遭疑 飯店總經理曠工討資遣費連敗』
Q:公司高階經理人(例如副總經理以上層級)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即公司解任經理人是否得依民法第549條隨時為之?還是須回歸勞基法資遣或懲戒解雇規定?
Q:資方認定屬獨立性高之委任契約判斷標準:
(一)人格從屬性:「出勤管理」、「考核項目」
(二)經濟從屬性:「酬勞性質與計算方式」
(三)組織從屬性:「職務位階對應企業組織」、「業務採購決策獨立權限」、「對外代表權限」
(四)輔助標準:「任免機關」、「契約實質目的與職務內容」、「職稱與薪資數額」
Q:勞方認定屬從屬性高之勞動契約質疑點:
(一)人格從屬性:「上下班須打卡」、「請假須經公司同意」、「休假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疏失須受公司懲戒」、「公司可調整職務、工作地點、薪資及上下班時間」
(二)經濟從屬性:「年度獎金由公司單方決定」
(三)組織從屬性:「簽呈僅批示非決行,且會簽其他單位」、「規劃事項須向董事長呈報」
(四)輔助標準:「報酬或任職未經董事會決議」、「未向主管機關登記為經理人」、「參加健保、勞保與提繳勞退金」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七「派遣公司得否適用要派公司彈性工時制度」
(獨家提供主管機關函詢解釋)
Q:某要派公司為醫療保健服務業,與人力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合約,派遣公司安排派遣勞工甲至要派公司提供勞務。要派公司為人力調度,要求派遣勞工甲配合要派公司所適用之4週彈性工時排定出勤班表。請問派遣公司是否得允派遣勞工甲配合要派公司排定4週彈性工時班表?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八「移工母國允許一夫多妻制,能否適用我國請假相關規範」
(獨家提供主管機關函詢解釋)
Q:我司經合法程序聘雇某外籍勞工甲,其母國為容許一夫多妻之現況。勞工甲於我司申請其來台工作前,已有一名合法配偶,後於我司工作期間,結識同國籍勞工乙,並於請假回國期間辦理結婚。勞工甲是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請求法定婚假八日?承前,勞工乙(即勞工甲之第二配偶)分娩時,勞工甲除了原始第一配偶分娩時可以請陪產假外,是否可以針對其在當地第二之合法配偶即勞工乙之分娩事實,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請求陪產假五日?
★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九「經常性薪資未達四萬元職缺之薪資揭示方式」
新聞標題:『徵才廣告 月薪不得計入加班費』
Q:「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之認定標準?是否包括每月固定班表所給付之固定數額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