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07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勞動法令解釋專區
重點一「休息時間實務難解爭議」
新聞標題『下午連上5小時 勞動部:違法』
(提供勞動部訴願決定書、中央暨地方主管機關函釋解析)
Q:下列上班時間安排是否違反勞基法第35條「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之規定:
(1)「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12時休息1小時」,下午表定「下午1時工作至下午6時」連續工作5小時?
(2)承(1),下午6時下班後勞工直接申請加班2小時至8時,雇主未強制規範「下午6時至6時30分」休息時間,故加班時間應扣除30分鐘?
(3)部分工時勞工班表「19:30至24:00」,雇主僅安排中間休息時間至少5分鐘?
Q:某地方主管機關官網的問答集直接載明「休息時間必定安排在工作時間滿4小時『後』實施,一般係指4.5小時內應有30分鐘的休息即可」等語,是否與勞動部函釋意旨有違背?是否可行?
★重大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二「長榮罷工事件法律爭議解析」
Q:勞工在海外期間領取之「日支費」,是否具備勞基法工資性質?數額增減未有合理計算方式,是否會改變上開結論?
Q:團體協約中約定「禁止搭便車」、「增列勞工董事」、「限制外籍工作者聘用比例」等議題,在我國法制上適法性與限制?
Q:職業工會理監事之會務公假相關權利?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三「調動地點過遠之必要協助標準」
新聞標題『荷航台灣員工拒調北京被解雇 打官司小蝦米逆轉勝』(提供法院判決重點解析)
Q:勞基法第10-1條「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所謂「必要之協助」為何?是否包括「增加通勤成本、房屋租賃費用、生活津貼、安家費」等項目?
Q:公司將勞工外派至中國大陸,提供如下之協助,是否滿足「必要之協助」之條件:
(1)提供四天三夜與家人一起到北京覓屋之機票及住宿、
(2)一次性搬家津貼人民幣17,200元及限額之行李搬遷費用、
(3)每年四張往返北京機票以探視家人」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四「勞基法第17-1條溯及既往爭議」
勞動部108年06月21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80127025號
Q:何謂「行政罰法實體從輕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Q:108年6月21日生效日前之要派單位面試或指定行為,若有違反勞基法第17-1條規定,主管機關能否依同條第1項規定裁處9萬元以上罰鍰?已提供勞務的派遣工能否依同條第2項規定要求要派公司直接僱用呢?
Q:108年6月21日生效日前之要派單位面試或指定行為,縱無勞基法第17-1條規定適用,是否仍可能被認定「假派遣真僱用」?
★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五「職災死亡事件家屬補助與慰問金」
勞動部108年06月11日勞職授字第1080202290號
Q:勞工甲因職業災害死亡,其家屬除申請相關勞保給付外,能否再向勞保局或勞工局請領其他補助金或慰問金?相關申請資格為何?有無限定其經濟困難或須受職災勞工扶養?有無排除上下班通勤意外之職災事件?
Q:承前,勞工甲(100年1月1日方有投保紀錄)死後遺有配偶一人與父母二人,惟勞工甲新婚僅半年,其配偶不具備請領勞保遺屬年金資格,試問:其父母二人能否承受請領遺屬年金?雇主能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4-1條規定,僅針對「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為職災補償給付標準?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六「企業併購後特休與補休結清爭議」
(提供獨家主管機關函釋)
Q:若公司進行企業併購,定併購基準日為108年8月1日,被商定留用勞工甲在併購基準日前,尚有「7日特別休假」與「4小時加班補休」均未休畢。試問:勞工甲能否與新雇主約定未休之特休與補休時數均留至任職新雇主期間再行使用?進而免除舊雇主依法結清義務?
★重大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七「各項歧視禁止類型介紹」
新聞標題『涉「政黨歧視」北市罰豐年社30萬』
『雙性人遭逼當眾出櫃、離職柯達大飯店湧負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