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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即將額滿!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 課程地點 台中 │ 台中世貿中心(台中市西屯區天保街60號) │ 教室:2樓203教室
‧ 開始日期 2019/10/19 ‧ 結束日期 2019/10/19
‧ 課程時間 周六14:45~18:15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800 非會員價 26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現場將提供勞動法學習地圖且講師會做詳細說明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800 / 非會員2,6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200 / 非會員6,0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600 / 非會員9,6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隨函檢附本次讀書會講義摘錄精華內容之網址

http://youtu.be/KYICry3zOl0,完整版本約百餘頁)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810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提供最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解析)

重點一「雇主准駁留職停薪申請之合理行使」

Q:勞工請假或申請留職停薪的程序有欠缺(例如:未附證明文件或未依書面申請),雇主有無先賦予其補正機會之義務?還是可以逕行認定曠職?

Q:勞工申請留職停薪或留停屆滿申請延後復職,有無義務適時提早告知以避免影響公司運營?若無故延遲告知,會否影響其法定權利行使?

Q:勞工若在懷孕任職期間或是育嬰留停期間,曾表示不再回到公司上班,是否代表係向雇主表達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

Q:公司留職停薪申請表載有「勞工保證留職停薪期滿後回公司上班,若未依規定辦理復職,本人同意受公司免職處分」等語,有無違背現行法令而失其效力?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提供最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解析)

重點二「留職停薪期間從事私務爭議」

Q:公司留職停薪辦法中規定「下列情形公司得不經預告片面終止契約:(一)不符合留職停薪條件,卻未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申請復職或變更事由者(二)留職停薪期間,自行轉往其他機構服務或經營其他事業者。」等語,有無違背現行法令而失其效力?

Q:勞工以其父親顱內出血手術後行動無法自理,須隨侍照護為由申請留職停薪獲准,惟於留職停薪期間多半出境至中國大陸深圳地區,雇主可否執此認定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終止契約?

Q:承前,勞工若抗辯:「伊滯留中國大陸宗教所在地係為父親祈福、還願回饋及尋醫,雖未隨侍父側,但照護父親之本質及目的並未改變,且無規定照護須全日24小時寸步不離」等語,有無憑據?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提供最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解析)

重點三「職災醫療期間復工義務與從事私務爭議」

(一)案例一

Q:醫師診斷證明書記載「宜連續治療休養一個月」,是否當然一定須請假滿一個月,還是得視其實際傷勢復原情形而定?

Q:勞工在公傷病假期間,面對主管詢問「那下週可以上班了嗎?」,先覆稱「可以了」,事後又稱「要前往調解委員會及裁決所處理系爭車禍事件」或「腳還沒有好,下週沒辦法過去」等語,雇主可否認定屬編造理由不到勤以曠職論?

(二)案例二

Q:公傷病假期間雇主可否要求勞工從事輕便工作,勞工有無提供勞務給付之義務?相互間存證信函函文內容應為何?

Q:勞工若抗辯「調整新職務仍須負重會影響復健」、「醫院職能復健評估記載:個案目前手部功能尚無法符合原工作職務要求」、「醫院診斷證明書建議持續休養與復健」等語,可否作為拒絕復工之憑據?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提供最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解析)

重點四「勞基法懲戒解僱處分30日除斥期間起算時點」

Q:雇主行使勞基法第12條懲戒處分時,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實務上多認於雇主獲得相當確信時方可開始起算,惟所謂「獲得相當確信」時點在下列真實案例中如何判斷?

(一)案例一

11051127日發生違規行為

2105127日日內部簽呈中已查看違規影像(起算時點?)

31051229日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面談勞工(起算時點?)

4106116日為懲戒解僱處分

(二)案例二

110299日收受司法機關處分書或判決書(起算時點?)

2102108日通知勞工提出申辯並陳述意見

31021012日勞工提出申辯書,完成調查程序(起算時點?)

41021031日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為懲戒解僱處分

(三)案例三

1105329日召開第一次人評會,懲處記兩大過,並備註「若因訴訟結果或發見其他相關事證者,得以調整懲處」

210571日召開第二次人評會,針對同一事實,以發現新事證為由為懲戒解僱處分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五「部分工時勞工彈性工時適用」

勞動部10809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

Q:部分工作時間勞工可否適用彈性工時制度?在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出勤時,又如何例外適用呢?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六「無薪安胎假與全勤獎金之關連性」

(提供獨家函詢主管機關解釋文解析)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四科108104日電子回覆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8926日北市勞就字第1080148241

Q:勞工申請安胎假期間,當月若已進入無薪病假,是否仍須照發全勤獎金,方符合性平法第21條第2項:「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之要求

Q:承前,若屬育嬰留停薪期間,是否也仍須照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七「資遣通報適用爭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896日發就字第10835009471

Q:派遣公司依照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給付派遣勞工資遣費時,需否再為資遣通報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八「輪班制更換班次之間隔休息時間彈性放寬」

勞動部108100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1034

無期限開放「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得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但刪除「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適用。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