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0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提供最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解析)
重點一「雇主准駁留職停薪申請之合理行使」
Q:勞工請假或申請留職停薪的程序有欠缺(例如:未附證明文件或未依書面申請),雇主有無先賦予其補正機會之義務?還是可以逕行認定曠職?
Q:勞工申請留職停薪或留停屆滿申請延後復職,有無義務適時提早告知以避免影響公司運營?若無故延遲告知,會否影響其法定權利行使?
Q:勞工若在懷孕任職期間或是育嬰留停期間,曾表示不再回到公司上班,是否代表係向雇主表達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
Q:公司留職停薪申請表載有「勞工保證留職停薪期滿後回公司上班,若未依規定辦理復職,本人同意受公司免職處分」等語,有無違背現行法令而失其效力?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提供最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解析)
重點二「留職停薪期間從事私務爭議」
Q:公司留職停薪辦法中規定「下列情形公司得不經預告片面終止契約:(一)不符合留職停薪條件,卻未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申請復職或變更事由者(二)留職停薪期間,自行轉往其他機構服務或經營其他事業者。」等語,有無違背現行法令而失其效力?
Q:勞工以其父親顱內出血手術後行動無法自理,須隨侍照護為由申請留職停薪獲准,惟於留職停薪期間多半出境至中國大陸深圳地區,雇主可否執此認定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終止契約?
Q:承前,勞工若抗辯:「伊滯留中國大陸宗教所在地係為父親祈福、還願回饋及尋醫,雖未隨侍父側,但照護父親之本質及目的並未改變,且無規定照護須全日24小時寸步不離」等語,有無憑據?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提供最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解析)
重點三「職災醫療期間復工義務與從事私務爭議」
(一)案例一
Q:醫師診斷證明書記載「宜連續治療休養一個月」,是否當然一定須請假滿一個月,還是得視其實際傷勢復原情形而定?
Q:勞工在公傷病假期間,面對主管詢問「那下週可以上班了嗎?」,先覆稱「可以了」,事後又稱「要前往調解委員會及裁決所處理系爭車禍事件」或「腳還沒有好,下週沒辦法過去」等語,雇主可否認定屬編造理由不到勤以曠職論?
(二)案例二
Q:公傷病假期間雇主可否要求勞工從事輕便工作,勞工有無提供勞務給付之義務?相互間存證信函函文內容應為何?
Q:勞工若抗辯「調整新職務仍須負重會影響復健」、「醫院職能復健評估記載:個案目前手部功能尚無法符合原工作職務要求」、「醫院診斷證明書建議持續休養與復健」等語,可否作為拒絕復工之憑據?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提供最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解析)
重點四「勞基法懲戒解僱處分30日除斥期間起算時點」
Q:雇主行使勞基法第12條懲戒處分時,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實務上多認於雇主獲得相當確信時方可開始起算,惟所謂「獲得相當確信」時點在下列真實案例中如何判斷?
(一)案例一
1、105年11月27日發生違規行為
2、105年12月7日日內部簽呈中已查看違規影像(起算時點?)
3、105年12月29日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面談勞工(起算時點?)
4、106年1月16日為懲戒解僱處分
(二)案例二
1、102年9月9日收受司法機關處分書或判決書(起算時點?)
2、102年10月8日通知勞工提出申辯並陳述意見
3、102年10月12日勞工提出申辯書,完成調查程序(起算時點?)
4、102年10月31日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為懲戒解僱處分
(三)案例三
1、105年3月29日召開第一次人評會,懲處記兩大過,並備註「若因訴訟結果或發見其他相關事證者,得以調整懲處」
2、105年7月1日召開第二次人評會,針對同一事實,以發現新事證為由為懲戒解僱處分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五「部分工時勞工彈性工時適用」
勞動部108年09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
Q:部分工作時間勞工可否適用彈性工時制度?在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出勤時,又如何例外適用呢?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六「無薪安胎假與全勤獎金之關連性」
(提供獨家函詢主管機關解釋文解析)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四科108年10月4日電子回覆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8年9月26日北市勞就字第1080148241號
Q:勞工申請安胎假期間,當月若已進入無薪病假,是否仍須照發全勤獎金,方符合性平法第21條第2項:「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之要求
Q:承前,若屬育嬰留停薪期間,是否也仍須照發全勤獎金?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七「資遣通報適用爭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08年9月6日發就字第10835009471號
Q:派遣公司依照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給付派遣勞工資遣費時,需否再為資遣通報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八「輪班制更換班次之間隔休息時間彈性放寬」
勞動部108年10月0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1034號